三、推进市场体系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10)放宽市场准入。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各种歧视性规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允许多种形式的融资创新。统一招投标平台建设,实行招投标透明化管理。全面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到2015年全面实行商事登记、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
(11)改革市场监管体系。理顺市场监管机制,整合部门监管职能,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加大对地方保护、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构建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12)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坚持把市场决定价格作为价格形成的常态性、普遍性机制。完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政府定价机制,加强成本监审和社会监督,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发电企业、燃气供应企业、自来水生产企业与用户直供改革。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13)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扩大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试点范围,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改革征地与拆迁补偿方式,完善征地制度,建立征地补偿与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个人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2014年探索试点区域合作“飞地经济”模式。2015年前建成一批农村土地交易中心。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14)发挥金融市场作用。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区域总部和专业机构,加强与国际性金融机构合作。整合区域金融资源,加快长株潭城市群金融改革创新,健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地方金融体系。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村镇银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支持企业上市和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推进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兼并重组,充分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快推动保险产品创新试点。
(15)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融资,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力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建立技术市场建设与管理机制,探索科技成果托管、拍卖等交易方式。扩大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健全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管理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推进现代科研院所建设试点。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探索科技计划及专项经费后补助机制。构建公开透明的科技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积极推进创建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4年开始试点,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长沙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16)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加快建立公平统一、规范有序的现代人力资源市场,2014年完成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市场整合。建立健全吸纳各层次劳动力资源来湘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畅通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人才交流渠道,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
(17)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完善军民结合产业技术协同创新机制,加快军工技术成果资本化、产业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口企事业单位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推动先进适用民用技术在国防领域的应用。2014年起,加大支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公共信息、投融资、成果孵化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升级。
(18)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建立规范、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放宽外资投资准入,探索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有序扩大服务业开放。改进外商服务模式,推行重大项目审批代理制和联合审批制。鼓励国(境)外政府和机构来湘设立办事机构。加快“走出去”步伐,支持企业、银行、信保、商协会联合组建产业联盟、创办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选择具备条件的地方申报自由贸易区和加工贸易区。理顺园区管理机制。立足“一带一部”新定位,加快对接国家内陆沿边开放战略。大力发展临港、临空经济。允许多元投资、多主体参与,加快出省经济交通走廊、重要港口、物流中心和综合枢纽建设。推动与沿边沿海口岸的通关协作,加快实现进出口货物“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理顺流通管理体制,创新流通发展机制,推进县乡流通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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