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统一战线(1949.10至1956.9) 【33】

2013年12月20日10:52   来源:山西统一战线

4.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总结》指出,今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应着重于大力提高在职干部和有计划地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对少数民族干部中的优秀分子应大胆提拔到各种领导岗位上。

5.关于少数民族上层统战工作。《总结》指出,要采取广泛的统一战线政策,大力进行上层统战工作,争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民族和宗教上层人物。反对那种“今天团结、明天打倒”的做法,以便有利于争取和团结少数民族群众。

6.于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总结》指出,尊重宗教信仰,就能在政治上取得很大的主动。要坚决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忌任何用行政命令办法干涉群众的正常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

7.于处理民族地区的叛乱。《总结》指出,对于民族地区的叛乱,必须采取在有充分军事准备的条件下力争政治解决的方针。对民族地区的叛乱应主要当做民族问题去处理。

(三)纠正大汉族主义及地方民族主义

《总结》指出,大汉族主义和大汉族主义残余,几乎到处存在;少数民族干部中,相当多地存在地方民族主义或地方民族主义残余。二者都必须予以纠正。

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从宗教本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了对宗教的基本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

建国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是一个政策原则,还包括依据这个原则确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我国,不论信教的公民还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作为一种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经售宗教用品等,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

(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中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就要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也要抵制境外宗教团体、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和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进行非法传教活动。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党员学习微平台”
分享到:
(责编:闫妍)
相关专题
· 统战百科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