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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统一战线(1949.10至1956.9) 【21】

2013年12月20日10:52   来源:山西统一战线

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采纳了《共同纲领》的基本内容,并且有了新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用法律形式把国家的性质、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针步骤、民族区域自治等重大问题明确地规定下来,成为各民族、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团结的政治基础。

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为依法治国打下良好的基础,也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发展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证。其主要内容是:

(一)规定了国家的性质

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工人阶级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保证,是不可动摇的基本政治原则。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实可靠的基础。在人民民主制度下,还存在着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是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二)规定了我国的政治制度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明确规定了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制度的基本原则归纳到一点,即“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全统一地行使最高的国家权力,它具有任何国家机关所没有的立法权;一切其他的国家机构,包括国家主席在内的国家领导人,都由全国人民代表产生,接受它的监督。

(三)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宪法总纲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大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之间平等的权利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同时也体现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最高原则。

(四)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总目标和具体步骤

宪法明确规定了经过灵活多样的各种过渡形式,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和步骤,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总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受到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广泛拥护,大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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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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