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9月25日08:3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二)保障人身自由权
劳教制度是基于中国国情制定的教育和矫治措施,有法定的审批程序、监督机制和救济渠道。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劳教改革的具体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劳教制度改革。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严格、细化了逮捕条件,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建立了对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制度,完善了强制措施的解除和变更程序、减少羁押适用等措施,与2012年颁布的《拘留所条例》等法规共同发挥作用,有力保障了公民合法权利。
社区矫正法制建设取得重要突破,《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扩大了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有关部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40.1万人,效果良好。
(三)选举权和政治参与
2010年,中国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根据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状况和城乡人口变化情况,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0年,中国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同时,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和预防干扰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
2011年至2012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产生了200多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全国98%以上的村委会实行了直接选举,村民平均参选率达到95%。
(四)禁止酷刑
中国不断完善法律,防止和遏制个别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等应予以排除。同时,增加规定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新修订的配套司法解释明确和细化了执法标准,加强对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的监督,规定对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行为应当调查核实,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公安机关对执法办案场所全面进行了规范化改造,将办案区和其他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并安装可覆盖全区域的电子监控设备。同时,在讯问室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对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实行全程监督。检察机关不断规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程序,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监管场所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警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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