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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

(2014年11月21日)

2014年11月29日14:29   來源:內蒙古日報

原標題: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

四、保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1.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規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司法個案的監督。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對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懲處。

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2.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

積極探索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規范執行活動。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統一刑罰執行體制。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

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推進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保障當事人訴權,對有案不立、有訴不理的,依法追究責任。建立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依法懲治機制,加大懲治力度。

完善審級制度,嚴格執行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進一步規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系,確保審級獨立。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建立健全檢察機關督促糾正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行為的制度。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及舉報人保護獎勵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准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3.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全面推進嚴格司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証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証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証據,完善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証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健全司法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准,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嚴禁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推進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制度改革,完善審判委員會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組成、議事規則和履職考評機制。

4.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証、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快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完善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等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隻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

加快推進司法公開,探索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全面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設,加快實現三級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建立檢察機關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制度。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

5.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嚴格執行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証的源頭預防,進一步明確非法証據排除程序和標准,落實對所有訊問活動、重要取証活動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

切實解決執行難,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推進執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查詢辦法,建立執行聯動機制,探索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制度。建立對消極執行、違法執行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6.強化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落實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完善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要依照有關規定主動發布權威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不得對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傾向性、炒作性、誤導性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開展公正司法、廉潔司法主題教育,建立司法工作人員廉政檔案制度。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証書的律師和公証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堅決杜絕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習氣、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以零容忍態度懲治司法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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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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