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按照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推動各級政府在黨委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規制度,依法進行機構設置、職責配置和編制核定,明確行政權力運行的原則、流程、方式、時限和責任。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簡政放權,推進行政許可審批流程優化再造。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強化自治區政府統籌推進全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職責,強化盟市、旗縣(市、區)政府執行職責。
2.健全和完善依法決策機制。完善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証、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聽証制度,健全公開遴選聽証參加人、以適當方式公開意見採納情況等程序。建立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機制,重點評估決策實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經濟等方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自治區、盟市、旗縣三級政府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組建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保証法律顧問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發揮積極作用。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和糾錯制度,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3.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科學劃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行政執法職能,合理配置執法力量。
推進綜合執法,合理設置執法機構,規范執法行為,切實解決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不執法、亂執法問題。有效整合執法資源,大幅減少盟市和旗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資源開發、公共衛生、勞動保障、工商質檢、文化旅游、農林牧漁水、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積極探索推行跨地區跨部門綜合執法。
完善盟市和旗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工作協調。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建立以旗縣(市、區)為主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完善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理順行政強制執行體制。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証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規范對協勤人員的管理。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合法性審查制度,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挂鉤。
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4.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健全和完善執法程序,實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重大執法決定實施前必須進行合法性審查。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准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准,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嚴懲執法腐敗。
5.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重點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實行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明確辦事規則、辦理流程和辦結期限,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改革行政復議體制,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及時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強化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
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自治區審計機關對盟市、旗縣(市、區)審計機關的領導,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探索推進自治區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健全和完善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執紀執法機關制度。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6.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公開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結果。規范依申請公開受理、審查、處理、答復等工作。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
相關專題 |
· 聚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