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介入行政監管領域重大違法事件同步調查機制,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理順工作體制機制,健全工作機構,探索建立融監督管理、教育矯正與社會適應性幫扶為一體的社區矯正制度,為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提供執法隊伍保障。
落實司法責任制,建立司法人員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完善審委會工作機制,強化審委會研究法律適用問題、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問題的職能,限縮討論案件范圍。完善檢察機關辦案機制,推動在主任檢察官負責下依法行使職權。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和主辦偵查員辦案工作責任制,“誰辦案,誰簽字,誰負責”。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規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加強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准和程序銜接,對職務犯罪及造成的冤假錯案採取“一案雙查”、“分級負責”的管理機制。
14.推進嚴格司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貫徹証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証據,完善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完善偵查人員出庭制度,保証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規范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行使,深入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和案例指導制度,促進和保障法律適用的統一。
全面推行司法活動信息化管理和監控。實行司法活動全程錄音錄像,做到動態監控、長期保存。建立司法機關統一使用的政法網信息平台,公安機關報捕、移送案件,檢察機關提請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接受審批案件全部實行網上移送,實現刑事辦案網絡化、流程化,強化司法活動的聯動、監控、制約力度。
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程序,實行刑罰執行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網上協同辦案,強化對裁定、決定程序的監督制約,防止刑罰變更執行環節腐敗現象的發生。
15.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擴大人民陪審員選任和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陪審案件比例,保障人民陪審員陪審權利,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
依法保障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完善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証的源頭預防,建立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責任追究制度。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
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完善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巡回督導合議庭制度。
強化執行聯動機制,構建全區法院執行案件統一管理指揮平台,建立法院與金融、土地、工商、房產、稅務、公安等部門“點對點”信息共享查控執行聯動機制,嚴格執行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依法公開被執行人信息。建立執行申請人合法權益保護制度,完善被執行人財產保全機制,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加快法院“一站式、多功能”標准化服務和檢察院綜合性受理接待中心等窗口建設,推行繁簡分流,切實發揮小額訴訟、簡易程序的作用。完善訴訟費減免緩辦法。
16.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加強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涉及司法公正等專項工作報告,對涉及到的司法不公等問題,依法以組織名義提出並按法定程序辦理。加強政協對司法工作的民主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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