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堅持以憲法為核心,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提高立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4.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地方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重要法規草案、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等,必須由同級地方黨委討論審定。
強化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涉及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規草案,由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人大常委會專職委員比例。拓寬人大代表參與立法工作渠道,建立健全代表議案、建議與立法工作銜接機制,更多吸收代表參與調研、審議等立法活動,探索建立代表分專業、跨級、多層參與立法工作制度。增加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法規案的數量,確保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權充分行使。
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完善政府規章制定程序,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並公布,未經公布的不能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獨立評估。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落實設區的市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權。
5.改進立法方式。加強立項論証,完善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制度。加強立法調研,綜合運用蹲點調研、體驗調研、跟蹤典型案例、隨機訪談、問卷調查等多種調研方法,探索建立聽取、收集基層和群眾立法意見的經常性渠道,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制。拓寬起草渠道,積極推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專家學者“三結合”的地方性法規起草方式,逐步提高委托第三方起草的比重。完善地方性法規案審議、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或爭議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通過立法建議、立法聽証、立法辯論、專家咨詢論証等方式,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 6.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按照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提高運用民族自治地區立法權的能力和水平,增強地方立法的特色性和可操作性。圍繞建設開放寧夏,利用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的政策優勢,爭取國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先行先試授權,加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設“兩優”環境、推動投資貿易便利化和金融創新、推進中阿務實合作、打造絲綢之路經濟帶戰略支點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圍繞建設富裕寧夏,加強空間發展戰略規劃、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扶貧開發、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培育要素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品牌戰略、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圍繞建設和諧寧夏,加強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創業就業、社會保障、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社會救助、基層社會治理、矛盾糾紛調處、國防動員、互聯網監管、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等領域的地方立法。圍繞建設美麗寧夏,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節能減排、污染防治、節水型社會建設、生態補償等領域的地方立法。
堅持地方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時,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地方立法問題,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議,及時制定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用三年時間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有違公平的及時修改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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