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加強人大對法律法規實施的監督檢查和對財政預決算的審查監督。加強人民政協和民主黨派對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民主監督。
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債務、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國有土地出讓和礦業權交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強化財政預算約束和監督,嚴肅財經紀律。嚴格落實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制度。
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和行政問責制度,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方式和程序,對違法行政、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行為實行依法追責。嚴格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的落實力度及行政機關敗訴行為問責制度,並納入機關效能考核。
加強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本收益、國有資源管理使用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建立整改檢查跟蹤機制,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要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嚴肅查處。
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建立全區統一的電子政務公共雲平台。制定政務公開監督條例。
建立法治政府的指標體系和考核標准,推動法治政府建設落到實處。
四、保証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踐行司法為民宗旨,深入推進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12.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報告、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由各級司法機關向同級黨委、紀委和上級司法機關每年報告一次。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構成違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干預者和執行者刑事責任。
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行政訴訟案件制度,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各級人民法院將所在地行政機關涉訴情況、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和執行生效裁判情況,每年向同級黨委、人大報告、向同級人民政府通報一次。對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完善司法人員申訴控告制度,建立司法人員合法權益因依法履行職務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濟機制和不實舉報澄清機制。取消與司法工作無關的各種考核、評比活動,使司法人員集中精力做好本職工作。
13.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按照中央安排部署,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推動自治區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解決“立案難”問題。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推行行政案件異地審理制度,對疑難復雜敏感的行政案件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並積極探索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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