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創新驅動發展體制機制
(23)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鼓勵多種創新主體競爭發展,產業目標明確的重大科技項目全部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建設企業重點實驗室、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孵化器等一批企業研發平台,推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向企業開放。鼓勵大企業購買科技創新成果或吸納科技創新成果入股,加強對中小企業創新的財政和金融支持,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
完善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圍繞我省重大產業,支持企業牽頭聯合院所高校組建釩鈦、衛星通信、重大技術裝備、軌道交通等重點產業技術創新聯盟或產業技術研究院,加強重大關鍵技術集中攻關。
加快科研院所改革。推進應用型技術研發機構市場化、企業化改革,扶持已轉制應用開發類科研院所做大做強,推進公益類科研院所體制機制創新。構建高效有序的科技管理體制。創新科技攻關管理和組織方式,完善科技創新資源配置機制,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匹配資金鏈,由科技部門建立統一的科研項目庫統籌管理,打破行政主導和部門分割,逐步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評價成果的機制。
(24)健全科技創新激勵機制。研究制定導向明確、激勵約束並重的評價標准和方法,注重科技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探索建立適應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產業化開發等不同類型科技活動特點的評價體系。建立公開提名、科學評議、實踐檢驗、公信度高的科技獎勵機制,延長報獎成果應用年限。強化科技人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激勵機制。鼓勵社會化力量設獎。積極進行企業股權激勵、專項產品利潤分成、項目承包責任等激勵機制試點,鼓勵科技人員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
完善和落實促進科研成果轉化的收益分配政策。推動應用技術開發及成果全面市場化、資本化,構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體系,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完善風險投資機制,支持發展科技投資基金、創業投資、科技擔保、科技債券等,建好省技術轉移中心等轉化平台,推動科技與金融緊密結合。
(25)創新軍民融合發展機制。建立省級層面推進軍民融合的統籌協調機制,推動規劃實施、軍地協調、需求對接、資源共享,積極承接國家重大項目,提升國防科技工業創新能力和發展能力。健全國防科技協同創新體制,建立創新投入機制,鼓勵建立軍民兩用技術轉移和產業孵化中心,推動軍民兩用技術雙向轉化。推動綿陽科技城建成軍民融合創新驅動試驗區。加強軍品科研生產市場准入服務,引導優勢民品企業進入軍品科研生產和維修領域。
七、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26)完善吸引投資體制機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推進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備案+審批”的外資管理模式。創新承接重大產業轉移方式,推進由招企業向招產業轉變,由產業招商向供應鏈、核心價值鏈招商轉變,推動跨國公司和國內知名企業來川設立區域總部、研發中心。放寬外商投資准入,抓住國家推進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的有利條件,積極吸引外資進入金融、教育、衛生、醫療、旅游、電子商務等領域。完善境外投資規劃、協調、服務和管理機制,簡化核准手續,鼓勵企業及個人自擔風險到境外開展投資合作。
提升對外貿易便利化水平。充分用好國家在外資產業、出口退稅、外匯、通關、跨境電子商務等涉外領域政策,全力推進多式聯運與通關一體化等方面改革創新。推進內外貿易一體化進程,創新國內外市場聯動拓展機制,搭建“萬企出國門”“川貨全國行”“惠民購物全川行動”等活動平台。繼續抓好成都國家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和遂寧市全國現代物流示范城市試點,推進省級現代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繼續支持市(州)發展現代服務業聚集區。
(27)促進開放合作發展。搶抓國家擴大內陸沿邊開放和建設長江經濟帶、絲綢之路經濟帶、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經濟帶等戰略機遇,建設橫貫東中西、聯結南北方的對外經濟走廊。拓展南向通道,積極融入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拓展西向通道,積極推動與中亞、俄羅斯和歐洲其他國家的經貿合作。深化與歐美、日韓、台港澳等國家和地區的投資合作,充分利用國際友城關系,加強資金、技術、人才等引進工作。積極參與泛珠三角、長三角、北部灣等國內經濟區合作。加強與周邊省份合作發展,深化川渝合作,共同建設成渝經濟區。鞏固發展川渝滬、泛珠三角區域等沿海沿邊通關協作,推動口岸管理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28)推進開放載體建設。支持成都創造條件爭取設立西部內陸自貿區。加快建設西部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大力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一區四中心”建設。有序推進開發區轉型升級和擴區,加快發展外向型產業示范園區,支持有條件的產業園區建設國別合作園區。加快推進新川創新科技園建設。舉辦“中外知名企業四川行”等重大投資促進活動,辦好西博會、科博會、酒博會等重要展會。
八、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
(29)推動地方人大工作創新發展。
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調整完善立法規劃,探索建立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地方立法新機制。全面清理與改革不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時准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使重大改革於法有據,有序進行。
加強對“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監督。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監督職能,探索建立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制度,定期聽取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情況報告。
推動建立代表履職監督機制,通過建立健全代表聯絡機構、網絡平台等形式,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眾的聯系。
(30)積極發展協商民主。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把協商納入重大決策程序,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發揮統一戰線在協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民主黨派地方委員會直接向同級中共黨委提出建議制度。
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各級黨委和政府、政協制定並組織實施協商年度工作計劃。更加活躍有序地開展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完善委員聯絡制度,健全委員聯絡機構,發揮委員密切聯系群眾的作用。
(31)加強基層民主。暢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層選舉、議事、公開、述職、問責等機制。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推進基層協商制度化。健全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完善村(居)民監督機制,總結推廣村民議事會經驗,完善村(居)民議事、民情懇談、社區聽証、社區論証、社區評議等制度,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職工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民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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