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轉變政府職能
(12)合理構建政府職能體系。加強政府對經濟發展的宏觀引導和統籌協調功能,健全以中長期發展戰略和規劃為導向,以財政、金融、產業、價格等政策為支撐的調節體系,改善經濟調節方式,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調節經濟活動。推行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進一步加強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積極推廣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向社會購買。
(13)深化政府機構改革。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深化政府機構改革,努力實現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政府組織機構及人員編制向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轉變,行政運行機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規范有序、公開透明、便民高效轉變。優化政府組織結構,合理調整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工作流程,精簡和規范各類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統籌黨政群機構改革,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制,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嚴格控制機構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總量,嚴格按規定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減少機構數量和領導職數,將編制資源重點向基層和一線傾斜。
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積極穩妥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大力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公益服務的需求。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轉為企業或撤銷。從事公益服務的,改革后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公益屬性,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事業,不斷增強公益事業發展活力。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單位的行政級別。研究完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有關財政支持、人事管理、收入分配、養老保險等配套政策。
(14)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質性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事項,全面清理規范非行政許可審批,省政府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一律取消。加大行政審批事項下放力度,除國家明確要求,以及跨行政區域和需上級政府統籌平衡的項目外,其他審批權和經濟社會管理事項一律下放至市、縣管理。清理規范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禁止實施部門自行設定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優化審批流程,推進網上審批、電子監察,實現省、市、縣聯合聯網審批和跨區域並聯審批。健全審批監督,落實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
清理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規范中介服務行為。除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外,行政機關、行業協會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年檢、年審和注冊。建立完善省、市、縣三級聯網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拓展行政服務中心功能,構建立體化、參與式、網絡狀綜合公共服務平台。
(15)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完成省以下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合理劃分省與市、縣事權范圍,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定向財力轉移支付的規模和比例,重點增加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深化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改革,推進專項資金整合,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資金。實施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激活存量資金潛力。加強鄉鎮基本財力保障。建立健全覆蓋所有政府性資金和財政運行全過程的監督體系,增強財政資金安排的合理性,提高使用效率。規范政府債務管理,合理控制債務規模,完善債務考核制度,建立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
按照中央統一部署,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繼續開展增值稅改革試點。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
五、建立健全城鄉統籌發展體制機制
(16)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促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多種農業經營方式共同發展。培育和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鼓勵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合作式、訂單式、托管式等社會化服務。加快培育現代職業農民和專業合作社職業經理人。引導農民合作社自願聯合組建聯合社。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支持農業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員創辦農業科技園區。支持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參與財政項目申報和實施。加快制定實施細則,推動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推動符合條件的地方開展涉農資金整合。啟動農村流通設施和農產品批發市場信息化提升工程,加強農產品電子商務平台建設。
(17)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堅持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歸農民家庭所有,全面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証工作。推進產權流轉交易體系建設,建立縣(市、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產權流轉平台,在有條件的中心城市搭建區域中心交易平台,聯網運行、網上交易。發展農村產權評估、抵押擔保等中介服務。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啟動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造試點,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積極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
(18)積極推進用地制度改革。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公開市場交易試點。進一步深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試點,優化項目區設置和節余指標的使用,探索建立存量工業用地退出機制。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農民宅基地自願有償規范退出機制。推進征地制度改革,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的保障機制,合理分配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
(19)完善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體制機制。緊緊圍繞提升城鎮化質量,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推進城鎮化轉型發展、加快發展,構建形態適宜、產城融合、城鄉一體、集約高效的新型城鎮化發展格局。建立城鎮用地規模結構調控機制,合理確定城市開發邊界。
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除成都市以外的城市、城鎮落戶限制,全面推行居住証制度,逐步實現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深化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推動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鄉統籌,將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挂鉤機制。健全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管機制。完善農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多途徑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
(20)推進擴權強縣和擴權強鎮改革。推廣擴權強縣改革試點經驗,進一步放權、讓利、搞活,能放到縣的管理權限全部下放到縣。優化行政層級和行政區劃設置,合理調整增設城市建制,支持符合條件的縣撤縣設市(區)。支持市(州)開展擴權強鎮改革試點,對吸納人口多、經濟實力強的鎮,賦予同人口和經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權。實施“百鎮建設行動”,突出抓好工業鎮、旅游鎮、商貿鎮等重點小城鎮建設。同步推進幸福美麗新村建設,推進彝家新寨、藏區新居和巴山新居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設新農村綜合體。
(21)創新區域協調發展機制。構建差異化區域協調發展政策支撐體系,完善分類指導的金融、土地、產業、投資政策,創新人才、資金、資源跨區域自由流動機制。強化重點區域、重點城市發展保障,在重大產業布局、建設用地指標、要素保障方面給予重點傾斜,加快推進次級突破。創新區域聯動發展機制,建立區域利益共享機制,推進區域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產業分工協作、公共服務對接共享,有效防范無序競爭和惡性競爭。完善天府新區管理體制,推動成德綿眉資樂雅遂同城化發展,推進川南城市群一體化建設,推動川東北經濟區加快發展。落實和完善支持政策,推動攀西戰略資源創新開發試驗區建設、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支持川西北生態經濟示范區建設。
(22)完善扶貧開發體制機制。實施“四大片區扶貧攻堅行動”和“五大扶貧工程”,探索扶貧開發攻堅與區域協調發展互動的新機制。建立精准扶貧工作機制,對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實行動態監測管理,逐村逐戶制定幫扶措施和扶貧目標。扶貧項目審批權原則上下放到縣,實行目標、任務、資金和權責“四到縣”制度。建立扶貧資金投入穩定增長機制,探索扶貧資金使用和監管新辦法,推進扶貧開發政策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建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退出機制,制定分類考核辦法,對提前摘掉貧困帽子的縣,繼續實施貧困縣享受的有關政策。積極探索社會組織參與扶貧開發的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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