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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2014年11月21日)

2014年11月29日14:29   来源:内蒙古日报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七、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建设法治内蒙古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1.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统筹推进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严格执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实行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尤其是蒙汉双语人才培养,研究制定双语法治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2.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努力实现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推动旗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研究制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建立适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特点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3.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把法治人才培养纳入“草原英才”工程,完善法治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政法部门和高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建设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国情区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适应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建设我国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需要,积极培养和引进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提高我区涉外法律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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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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