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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2014年11月21日)

2014年11月29日14:29   来源:内蒙古日报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1.保证宪法法律贯彻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区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民主党派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自觉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严格遵循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地方立法活动。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配套规范性文件,推动和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加强备案审查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把全区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每年12月4日组织开展宪法日活动。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2.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是立法涉及全区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自治区党委讨论决定。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党委批准后实施。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全区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会委员比例。建立健全立法咨询顾问制度。指导和支持有立法权的市和民族自治旗依法开展立法工作,及时审查批准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明确地方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上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法律关系复杂、分歧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协调决定。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规规章规定含义和适用依据。

3.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人大与政府及其部门立法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对其他部门组织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加强协调协商。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规范地方性法规规章审议程序,保证审议时间,提高审议质量。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坚持和完善立法评估机制,积极开展立法评估。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实行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对该条款单独表决。

4.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开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性立法,推进体现地方特色的创制性立法,充分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进一步加强推动“五大基地”建设、发展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等方面的立法,加强发展协商民主、扩大基层民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等方面的立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加强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加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保障边疆安宁等方面的立法,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草原、森林、湿地、沙漠沙地、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土壤、水、大气、重金属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立法。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国家尚未立法而自治区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定权限或根据授权先行先试;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修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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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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