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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2014年11月21日)

2014年11月29日14:29   来源:内蒙古日报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个案的监督。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对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积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规范执行活动。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推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保障当事人诉权,对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依法惩治机制,加大惩治力度。

完善审级制度,严格执行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确保审级独立。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的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及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3.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全面推进严格司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严禁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推进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议事规则和履职考评机制。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快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等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加快推进司法公开,探索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加快实现三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标准,落实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查询办法,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建立对消极执行、违法执行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6.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依照有关规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倾向性、炒作性、误导性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开展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主题教育,建立司法工作人员廉政档案制度。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坚决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习气、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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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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