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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2014年11月21日)

2014年11月29日14:29   来源:内蒙古日报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按照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推动各级政府在党委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1.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规制度,依法进行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和编制核定,明确行政权力运行的原则、流程、方式、时限和责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推进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优化再造。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自治区政府统筹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执行职责。

2.健全和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健全公开遴选听证参加人、以适当方式公开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重点评估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政府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执法职能,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推进综合执法,合理设置执法机构,规范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大幅减少盟市和旗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资源开发、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工商质检、文化旅游、农林牧渔水、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积极探索推行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

完善盟市和旗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工作协调。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建立以旗县(市、区)为主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规范对协勤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4.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健全和完善执法程序,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实施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惩执法腐败。

5.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重点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实行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明确办事规则、办理流程和办结期限,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强化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自治区审计机关对盟市、旗县(市、区)审计机关的领导,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探索推进自治区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健全和完善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制度。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规范依申请公开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工作。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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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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