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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的建立和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統一戰線(1949.10至1956.9) 

2013年12月20日10:52   來源:山西統一戰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進入新階段

《共同綱領》是中國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和各族人民大團結的政治基礎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是中國有史以來中國人民的第一部大憲章,是中華民族近百年來為此前仆后繼、流血犧牲所取得的革命成果,它體現了中國共產黨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全部最低綱領,也是我國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大團結的政治基礎和共同奮斗的綱領。

《共同綱領》規定了新中國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民族、外交等各方面的基本政策,為徹底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全部歷史任務,過渡到社會主義准備了必要的條件。其基本內容是:

(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性質

《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的國家,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權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

(二)關於人民政協的性質及其組織成分

《共同綱領》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其組織成分,應包含有工人階級、農民階級、革命軍人、知識分子、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代表。”

(三)關於新民主主義的經濟政策

《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建設的根本方針,是以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內外交流的政策,達到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之目的”。國家應調劑國營經濟、合作社經濟、農業和手工業者的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使各種社會經濟成分在國營經濟領導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

(四)關於新民主主義的民族政策

《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大小,分別建立各種民族自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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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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