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部分民族地區開展工作,首先開展統一戰線工作,爭取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上層人士,然后再去做在他們影響下的群眾工作。這是因為這些上層人士掌握著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的權力,他們與本民族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和傳統影響,如果上層這一關過不好,就不可能去爭取在他們影響下的群眾。因此,對上層分子要做工作,多商量問題,搞好團結。
2.在那些階級分化尚未形成,或者已經形成了階級,但仍然保持著農奴制、奴隸制的地區,在社會改革中則採取和平協商的方法進行。這就是動員說服民族宗教上層人士自願放棄剝削,贊成改革。政府在改革中保護他們過關,不進行面對面的斗爭。對那些放棄剝削的上層人士,採取"包下來,包到底,安排使用,教育改造"的方針,使他們生活水平不致降低,政治上得到妥善安排。
3.在牧區的改革中,則採取“不斗不分,不劃階級,牧工、牧主兩利”的“三不、兩利”政策。在社會主義改造中,也採用了贖買政策,通過公私合營,建立公私合營牧場等方式完成民主改革的任務。
4.在部分邊疆民族地區採取直接過渡的方式進行改革。在改革的過程中,通過進行擁護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走社會主義道路、維護祖國統一等教育,使全體人民與舊制度決裂而跨入社會主義。
5.在少數民族叛亂地區採取比漢族地區更加寬大的政策。對參加叛亂的上層人士,隻要停止叛亂,一律從寬處理,既往不咎﹔對參加叛亂有罪、改造出獄的人,仍然進行政治安排﹔對於在平息叛亂中有立功表現的,還給予獎勵。
黨和政府廣泛團結了民族宗教上層人士,並且制定和執行了適合少數民族情況的方針政策,使絕大多數民族宗教上層人士感受到黨的關懷,並能與黨合作共事,在本民族發揮積極作用,有力地推動了我黨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各項工作,順利地進行了社會改革。
當然,在民族地區的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中,對那些頑固堅持反動立場,竭力維護舊制度,勾結帝國主義,進行民族分裂活動的反動分子,也進行了堅決的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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