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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的建立和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統一戰線(1949.10至1956.9) 【21】

2013年12月20日10:52   來源:山西統一戰線

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採納了《共同綱領》的基本內容,並且有了新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用法律形式把國家的性質、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方針步驟、民族區域自治等重大問題明確地規定下來,成為各民族、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人士團結的政治基礎。

我國第一部憲法的制定,為依法治國打下良好的基礎,也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發展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証。其主要內容是:

(一)規定了國家的性質

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工人階級領導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根本保証,是不可動搖的基本政治原則。工農聯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實可靠的基礎。在人民民主制度下,還存在著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是中國人民民主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同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

(二)規定了我國的政治制度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就明確規定了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個制度的基本原則歸納到一點,即“民主集中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完全統一地行使最高的國家權力,它具有任何國家機關所沒有的立法權﹔一切其他的國家機構,包括國家主席在內的國家領導人,都由全國人民代表產生,接受它的監督。

(三)規定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憲法總綱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各民族大團結的行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和文字的自由。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之間平等的權利受到了法律的保護,同時也體現了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最高原則。

(四)規定了過渡時期的總目標和具體步驟

憲法明確規定了經過靈活多樣的各種過渡形式,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逐步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方針和步驟,規定了過渡時期的總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頒布,受到社會各階層人民的廣泛擁護,大大地促進了我國的社會主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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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閆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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