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關於培養少數民族干部。《總結》指出,今后培養少數民族干部應著重於大力提高在職干部和有計劃地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對少數民族干部中的優秀分子應大膽提拔到各種領導崗位上。
5.關於少數民族上層統戰工作。《總結》指出,要採取廣泛的統一戰線政策,大力進行上層統戰工作,爭取、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民族和宗教上層人物。反對那種“今天團結、明天打倒”的做法,以便有利於爭取和團結少數民族群眾。
6.於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問題。《總結》指出,尊重宗教信仰,就能在政治上取得很大的主動。要堅決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忌任何用行政命令辦法干涉群眾的正常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
7.於處理民族地區的叛亂。《總結》指出,對於民族地區的叛亂,必須採取在有充分軍事准備的條件下力爭政治解決的方針。對民族地區的叛亂應主要當做民族問題去處理。
(三)糾正大漢族主義及地方民族主義
《總結》指出,大漢族主義和大漢族主義殘余,幾乎到處存在﹔少數民族干部中,相當多地存在地方民族主義或地方民族主義殘余。二者都必須予以糾正。
中國共產黨對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多宗教的國家,正確對待和處理宗教問題,是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共產黨依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從宗教本身發展的客觀規律出發,並結合中國的國情,提出了對宗教的基本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
建國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和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我國第一部憲法,都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僅是一個政策原則,還包括依據這個原則確定的一系列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1).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在我國,不論信教的公民還是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都享有憲法賦予的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
(2).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宗教作為一種信仰是公民個人的私事,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預國家行政、干預司法、干預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絕不允許利用宗教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國內各民族之間的團結。
(3).保護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宗教團體按照憲法、法律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可以開辦宗教院校,出版宗教書刊,經售宗教用品等,開展宗教方面的國際友好往來,進行宗教學術文化交流等。
(4).中國各種宗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實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治、自養、自傳的原則。這是維護中國主權和民族尊嚴的一條基本原則,也是中國宗教的一個顯著特色。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就要堅決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也要抵制境外宗教團體、個人對中國宗教事務的干涉和在中國境內建立宗教組織設立辦事機構,建立寺觀教堂,進行非法傳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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