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近幾年來,許多落馬官員悄然復出,甚至官級得到提升,以免職為代表的問責被濫用,被網友稱為官員“帶薪休假”,輿論對官員問責制度的關注焦點也從“下台”轉為“上台”。
問題官員復出最典型的案例當數官至部級的孟學農,他在5年內2次因問責丟官,可網民當初卻無比善良、十分理性,沒有攻擊孟學農本人,也沒抨擊官員復出制度,反而對孟學農的“悲催”遭遇給予同情。
相較於“高官”孟學農而言,夏振貴、邵立勇、楊存虎等人無論是官位還是職權都不在一個“檔次”,為何他們的復出就刺痛了公眾的神經,引發了社會焦慮?
雖然公眾的焦慮並非全都有道理,但如果關注點和質疑面相對集中,就不得不反思制度設計和操作層面的缺失。對問題官員的復出,《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但不是說“問題官員”多數可以復出,也不是說對“問題官員”的使用都得在“一年以后”就可“合法”提出。這也是公眾焦慮的症結所在:為什麼大多數問題官員都享受了復出的待遇,為什麼多數官員的復出都有“急不可耐”的痕跡,背后有沒有“懷柔關心”、“合理庇護”、“依法姑息”的廟堂法則?
問題官員到底該不該二次使用?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只是怎麼用、何時用、由誰用,卻是一個“二難”問題:用了,民眾反感、輿論非議﹔不用,浪費人才、對人不公。
筆者認為,在如何安放“問題干部”上,應將目光盯在“問題”上,而不應簡單地設定“復出年限”、“提拔年限”。
首先,要對干部所犯的問題進行全面剖析,深入分析問題的出現是因為長期的責任心不強、工作不落實,還是一時的疏忽大意,或者是因不可抗的因素﹔深入分析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干部所犯問題的反應、反響和反感程度,如若是習慣性的行為引發的問題,社會輿論又對產生的問題反應敏感,對這種干部最好不要用“復出年限”、“提拔年限”來劃定,應謹慎使用。
其次,全面分析干部認錯的態度、改錯的力度和補錯的速度,分析是干部自己在第一時間提出辭職的,還是“留戀”官位在組織上做了工作后、民眾強烈反對后才提出辭職的﹔考察干部在辭職后的思想認識、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工作成績,是否是發自內心的悔改,是否在用行動彌補自己的錯誤,是否有明顯的進步,這種進步群眾是否公認。在作出“是”與“否”的判斷和認定上,可引入社會評價機制,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見,做好深入細致的考察。對“是”的干部可以考慮復出和使用,對“否”的人選哪怕已經過了5年、10年甚至更長期限,也絕不能提拔重用,否則,必將刺痛公眾的神經,引來輿論的圍觀。
因此,在二次安放“問題干部”的過程中,一定要走出“唯年限”的誤區,一切以干部的現實表現為標准,以干部群眾的評價為標尺,以維護法規制度的嚴肅性為原則。隻有這樣,官員復出才能令群眾服氣、讓人民放心。
更多網友觀點:
起用“問題官員”需算好“邊際效益”
不妨對官員復出多些寬容
問題官員“神秘升遷”豈能用“符合規定”來搪塞
問題官員換地“復出”折射監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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