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原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复出消息的曝光,有媒体指出,近几年来,许多落马官员悄然复出,甚至官级得到提升,以免职为代表的问责有被滥用的趋势,从而被网友称为官员“带薪休假”,舆论对官员问责制度的关注焦点也从“下台”转为“上台”。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古往今来,官员因过被免职后再次复出,本不是件非议的事。齐桓公起用管仲终成春秋霸主、武则天起用狄仁杰铸就开元盛世、党中央起用邓小平开创改革开放时代……像这样所谓的“问题官员”复出,不仅获得了历史赞许,更得到了人民的认可与支持。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干部问责制度出台的初衷,体现的是从严治吏与关爱干部的双重结合。领导干部并非“完人”,对于犯错的“问题官员”,一方面,我们要严厉处置,予其惩而毖后患,以达杀一儆百之效;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真诚关怀干部,给干部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开“苦口良方”达到“治病救人”的功效。从管理来讲,对不触及法律和党纪“红线”的“问题官员”,事后能认真总结教训、虚心接受批评、努力改正错误,这有利于促进干部的成长与进步。
但是,在经历“三鹿奶粉事件”、“宜黄拆迁事件”、“瓮安事件”、“黑砖窑事件”、“进京抓捕记者”等问责事件后,公众敏锐的察觉“问责”变“脱责”,官员们悄然上演着“问责——复出”的轨迹,只不过是换个“衙门”的重新上任,且从来都是有惊无险。官员频频随意复出,表面看似达到“救人”之功,但却并未起到“治病”之效,它不仅严重挫伤了问责制度的公信力,也重复性的刺痛着公众的敏感神经,造成了社会的“二度伤害”。
这让我们不又得不重新审视干部问责制度,其意义是什么?产生的社会效益在哪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官员问责制起步较晚,从2003年“非典”的第一个问责“风暴”,到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官员问责从人治走向了法治,从零星变成了全面,它的出现填补了我国的制度空白,其里程碑的意义自然应得到肯定。但是,一个政治制度发挥的作用如何,关键要看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问责官员,是对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负责,体现着权责统一的理念,其社会效益在于惩治官员、平息民愤,也在于挽救优秀干部、珍惜干部资源。可如果问责制度滥用,必造成其公信力锐减,公信不强不足以畏官,公信不强不足以告民,让问责成为官员脱责的“避风港”、“挡箭牌”,最终必然沦为“摆设”、“装饰”,还何谈其社会效益?
鉴于此,重起“问题官员”需衡量所带来的“边际效益”,即起用一个“问题官员”所能产生的社会效益。组织人事部门要学会用“三个比较”,即用官员被问责事件的性质与普通道义、法律等比较,衡量官员之错是否可承受;用闲置“问题官员”与起用“问题官员”的资源利用比较,衡量官员起用是否产生积极影响;用官员复出带来的“正效益”与民众抵触产生的“负效益”比较,衡量官员复出所产生的“边际效益”是否为正。
反过来,如果要重起一个“问题官员”,需要从增加其“边际效益”入手。只有努力减去复出机制不透明、公众质疑大等扣分项,增加业绩突出、社会认可等加分项,不断优化其“边际效益”,才能谈起用“问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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