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了原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复出的消息,并对近年来复出的官员进行盘点,再次引起了舆论对官员“东山再起”的口诛笔伐。
毋庸讳言,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以来,被问责官员的复出一直就广受社会诟病。质疑官员复出速度太快的有之,质疑官员复出透明度不够的有之,质疑被问责官员大量复出的有之……应该说,当前我国的问责制度还不尽完善,各种质疑之声中也不乏“真知灼见”。
然而,在质疑官员复出的众声喧哗之中,也难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大量责难之声交织在一起,媒体过度解读、相互推波助澜,出现对官员复出极端化认知的倾向:官员复出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就不应该让被问责官员复出。这样无疑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实行问责的初衷,是追究领导干部在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事件处置失当等方面的责任,以达到“责一儆百”的警示惩戒效果。“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从问责一系列规定来看,领导干部问责制并非是将被问责的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不任用。相反,在经过一定的过程和程序之后,凡是符合条件的官员,还是可以被重新任命的。
从问责实践来看,很多时候被问责的官员所承担的责任是领导责任、间接责任,是系统性的,而非个人性的。他们在受到应有的惩戒后复出也是合规合理的。正如毛泽东同志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时对“治病救人”方针的阐述:“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公众期待的问责也不是要将犯错干部“一下打死”,给问责官员一个复出的机会,更能体现出制度的初衷与理性。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干部在干工作中,难免会走弯路、犯错误。对犯了错误的干部,给予一定的惩戒是必要的,但也应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不能一被问责就弃如敝屣。如果干部一被问责就“打入冷宫”,不再启用,势必会使干部队伍变得畏首畏尾、不敢担当。这也是与习近平总书记鼓励干部敢于担当的导向背道而驰的。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被问责的干部虽然工作出现了失误,但“知错能改还是好同志”。我们不能凭一时一事就盖棺定论,还是要看长远、看主流、看本质。只要他们能够认识错误、真心悔过,具备担负其他工作的能力,还是应给其重新任用的机会。这既是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尊重。
胡锦涛同志曾经强调,在党内特别是干部队伍中要大力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误的环境。就此来说,我们对领导干部复出也不妨多一些宽容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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