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为抓好《决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根本大业。当前,我省正处在一个重要历史关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异常繁重,肃清系统性、塌方式严重腐败问题的任务异常艰巨。面对这种严峻、复杂、尖锐、特殊的形势,要从根本上刷新吏治、凝聚民心、革弊立新、激浊扬清,完成“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的目标任务,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按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合力监督权力、严惩滥用权力的“六权治本”思路,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深入发展,随着资源型经济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各方面改革措施的逐步出台,各种矛盾、风险、挑战更加突出,要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实现激发活力和维护秩序相协调,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发挥法治在民主性、统一性、权威性、稳定性、预见性、操作性等方面的内在优势,最大限度地凝聚全省共识,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
(二)清醒认识法治山西建设的现状。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先后出台《法治山西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深化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发〔2013〕15号),作出建设法治山西的重大决策部署,法治山西建设得到积极推进,地方立法有所加强,执法司法水平逐步提高,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是,必须清醒看到,与时代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同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相比,我省法治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和许多问题,有些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操作性、时效性不强,立法工作形式化、部门化和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现有地方性法规中过时规定、冲突条款和机制漏洞还比较多;执法司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廉洁现象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不浓,鼓励依法维权、褒奖依法办事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一些社会成员缠访闹访、以访施压、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大量存在,一些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问题十分严重;基层法治工作者队伍建设还比较薄弱,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程度比较低,能力素质和纪律作风还不适应加快推进法治建设的要求。这些问题,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制约法治山西建设深入推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三)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从山西实际出发,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促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山西廉洁发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统筹发展,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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