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八)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贯彻依法确权、科学配权、制度限权的精神,依法规范和界定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权力和责任。按照职能部门起草、编制和法制部门核定、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评议等程序依法合规通过,按国家要求公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构建和形成“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体制机制,严禁在宪法法律之外出台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决定,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按照中央明确的省、市、县各级政府事权框架,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两级政府执行职责,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
(九)规范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重大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制度,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专业性较强的应当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涉及群体性利益调整或可能产生社会稳定风险的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或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实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列席重大会议、参与重要文件起草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法律把关作用。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估制度,完善政策修订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各级政府事权职能,省级政府部门主要承担重大、复杂、跨区域执法职能,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大力推进实施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土地矿产、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执法缺位的问题。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和监督,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挂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和受理监督机制,建立有案不移、移案不收和以罚代刑的责任追究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十一)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作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基本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为重点,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实行全程记录,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律、按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各部门法制机构的把关职责,未经审核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执法信息化为引领,加强各级行政机关网上办事平台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加强执法评议考核,强化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惩治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现象。建立干预执法记录、通报、追责制度和秉公执法保护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
(十二)切实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坚持合力监督权力,健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体系,完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制度体系,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增强监督合力、提升监督实效。突出加强对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岗位的监督,加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审批许可、证照办理等办事窗口的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审批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坚决遏制权力寻租和腐败蔓延势头。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流程控制机制,落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责任,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防止权力滥用。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和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完善审计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十三)落实政务公开运行机制。坚持阳光用权,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方位公开。重点抓好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非涉密文件信息一律上网公开,能够通过网上提交办理的事项一律设立网上办事窗口。完善各级政务大厅和各部门办事窗口建设,推行首办负责、一口对外、一次告知、限期办结制度。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向基层延伸,依托现有资源和设施建立社区(行政村)政务公开平台,为公众就近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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