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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一四年十二月七日中共山西省委十届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22日09:02   来源:山西日报

原标题: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十四)扎实做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司法工作实际,扎实抓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司法责任制、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稳定基层法官检察官队伍、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及职业保障等六个方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年底之前,制定出台 《山西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报中央批准。在此基础上,组织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要求,抓紧制定各项配套政策文件,强化指导,精心组织,确保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在试点过程中,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经过3-5年的过渡期,将各项改革措施在全省推开。

(十五)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插手和干预司法个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记录、通报和追责制度,细化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具体情形,明确通报主体、通报范围和责任追究办法,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得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监督意见,不得以约谈司法机关负责人、具体案件承办人等方式行使监督职权。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对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和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要健全惩戒制度,严肃追究责任。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提前离岗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十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和司法管辖体制。本着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运行体制机制。按照中央部署,积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具体模式,建立民事和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解决刑罚执行权过于分散的问题。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异地集中管辖、提级管辖制度,有效排除地方政府对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不当干预。

(十七)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依法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具体理由;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识别、防范、审查、惩处机制。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纳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终止诉讼,实行认罪认罚从宽政策,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难易分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改革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加快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严格落实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明确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法律适用和直接审理重大案件的职责,对于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或讨论决定的案件,实行实名票决制度,造成错案的要分清责任、依法追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司法监督力度,完善和规范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提出检察建议等相关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主任检察官的办案权责,实现评价机制、问责机制、惩戒机制、退出机制与保障机制的有效衔接。完善职务犯罪查办机制,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十八)强化司法活动监督制约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认真落实省人大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加大对取证、使用强制措施、保障诉讼权利等司法环节的监督力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案件管理专门机构和纪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干预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收受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或辩护业务等违纪违法行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实行责任倒查和终身追究制度,凡是有主观故意的,一律清除出司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集中开展司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解决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为重点,完善司法作风群众评议制度,严肃查处司法活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以零容忍态度查处司法腐败。

(十九)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认真落实我省司法公开五年规划及实施办法,健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全面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的陪审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和管理监督员人选机制,重点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司法机关要强化接受监督意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舆论监督提供条件,同时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坚持客观公正,防止误导舆论、干扰审判、影响司法公正。

(二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认真执行我省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16项配套规范性文件,加紧出台贯彻落实新民事诉讼法的2个配套文件,明确办案要求和操作规则,加强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严格司法。加强对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和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权的保障,进一步细化和实化相关诉讼制度。健全预防刑讯逼供、体罚虐待、非法取证工作机制,加大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完善保障公民财产权的相关制度。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机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加快司法信息化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经济困难的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力度,认真落实 《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救助标准,加强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国家救助与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衔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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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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