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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2014年11月26日中国共产党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05日08:37   来源:辽宁日报

原标题:中共辽宁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二、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切实提高地方立法水平

5.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全省地方立法必须以宪法和国家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行使地方立法权,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法律要求、反映人民意志、得到群众拥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健全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明确备案登记、初步审查、沟通协商、提出审查意见、纠正、审查结果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强化政府备案审查职能,完善对省政府部门及部门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认真组织国家宪法日活动,加大宪法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今后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6.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同级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及时研究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完善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报同级党委批准。地方立法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

健全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体制机制,修改完善立法工作相关规定。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增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提高立法机构和立法人员专业化水平。届中调整时优先考虑,换届时统筹规划。建立健全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立法专家顾问制度,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健全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要在媒体上征求意见。涉及政府部门职责交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支持各级政协组织通过建议案或建议、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多种形式,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开展民主监督。

建立健全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工作机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避免部门之间争权诿责。建立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地方性法规规章具体含义和适用依据。

依法开展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按照“因地制宜、质量至上、机构完备”的原则,依据修改后的《立法法》,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我省尚没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省委批准后实施。加强对我省五个较大的市以外的九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工作指导,协调做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培训等相关工作。

7.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性法规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采取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健全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制定年度立法计划之前,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针对性论证。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都要有立项论证报告。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进一步推进立法民主化。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作用。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制度,进一步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开辟多元化法规起草途径。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机制,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制度,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使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诉求都得到充分表达和尊重。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8.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紧围绕辽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快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体现时代精神、富有辽宁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切实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围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重点制定和修改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地管理、人力资源市场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沈阳经济区一体化、突破辽西北等区域性地方立法工作,抓紧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立法的调研论证,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依法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加强政治领域立法。围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化。重点制定和修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预算审批监督等方面地方性法规,抓紧进行有关协商民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立法调研论证,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强反腐败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加强文化领域立法。围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健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规制度。重点制定和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文化产业促进、文化市场管理、民族文化等方面符合辽宁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抓紧进行互联网等领域立法的调研论证,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推进法规制度建设。重点制定和修改学前教育、畜产品安全管理、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企业集体协商等地方性法规。制定与总体国家安全观、反恐怖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制定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配套地方性法规,健全执法机制、执法流程。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围绕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进行立法调研论证,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

加强生态领域立法。围绕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制度。重点制定和修改实施水土保持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循环经济促进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围绕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以及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立法调研论证,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

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常态化机制,定期开展法规规章清理活动,开展立法后评估,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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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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