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11日13:59 來源:解放軍報
第十一章 體例規范
第六十九條 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應當結構合理,用語准確、規范、簡潔,條理清晰,邏輯嚴密,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十條 軍事法規、軍事規章通常應當包括:
(一)名稱﹔
(二)立法目的和依據﹔
(三)適用范圍﹔
(四)領導指揮體制﹔
(五)行為規范﹔
(六)獎懲規定﹔
(七)施行日期。
第七十一條 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名稱,應當准確反映其適用主體、規范事項和效力等級。
軍事法規的名稱通常稱“條令”“條例”﹔規范事項比較單一、專業,不宜使用“條令”“條例”的,也可以稱“規定”“辦法”“大綱”“綱要”。軍事規章的名稱通常稱“規定”“辦法”“細則”﹔除規范作戰行動的軍事規章可以稱“條令”外,軍事規章不得稱“條令”“條例”。
軍事法規的名稱中通常應當冠有“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軍隊”﹔軍事規章的名稱中應當冠有制定單位的名稱。
根據暫行的上位法或者根據授權制定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可以在名稱中注明“暫行”﹔需要在一定時間、一定范圍內試用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可以在名稱中注明“試行”。
第七十二條 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內容應當分條表述。每一條可以由若干款組成,款下可以分項、目。條文較多的,根據內容需要和各項規定之間的邏輯關系,可以分編、章、節。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加實心句號依次表述。
第七十三條 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用語應當完整准確地表達立法本意,含義明確﹔表達同一概念應當使用同一詞語﹔涉及法律、軍事和其他專業內容的,應當使用規范的法律術語、軍語和其他專業術語。對含義復雜或者涉及適用范圍的重要詞語,應當在條文中對其含義予以明確界定。
第七十四條 軍事規范性文件的體例規范,按照軍隊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採用條款格式表述的,參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事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不得稱“條令”“條例”。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擬定由中央軍委或者國務院、中央軍委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草案的活動,擬定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聯合發布或者批准發布的軍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草案的活動,以及擬定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軍委機關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的活動,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擬定軍事條約草案的活動,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七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制定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與軍兵種制定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其適用按照本條例有關軍兵種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適用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2003年4月3日中央軍委發布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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