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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立法工作條例【6】

2017年05月11日13:59    來源:解放軍報

原標題:軍事立法工作條例 - 解放軍報 - 中國軍網

  第七章 備 案

  第四十一條 戰區、軍兵種制定的軍事規章和軍委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制定的軍事規范性文件,自發布或者印發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中央軍委備案﹔兩個以上單位聯合制定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由主辦單位報送備案。

  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具體工作,由各單位法制工作部門辦理。

  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應當將正式文本、備案報告、說明以及電子文本,徑送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

  第四十二條 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報送的文件材料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規定的,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通知報送單位法制工作部門限期補正。

  第四十三條 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從下列方面對予以備案登記的軍事規章和軍事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一)是否與法律、軍事法規、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二)是否符合本條例有關權限和程序的規定﹔

  (三)是否與其他軍事規章和軍事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有矛盾﹔

  (四)是否符合本條例有關體例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將報送備案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送有關單位征求意見,也可以要求制定單位或者起草單位說明有關情況。有關單位應當按期書面回復意見、說明情況。

  第四十五條 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經審查,沒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列情形的,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予以備案,列入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備案目錄﹔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列情形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與法律、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軍事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或者不符合權限規定的,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報中央軍委批准后,通知制定單位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二)與其他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有矛盾的,提出修改或者廢止有關規定的意見,告制定單位處理﹔

  (三)不符合本條例有關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和體例規范要求的,提出糾正意見,告制定單位處理。

  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制定單位接到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的通知后,應當按照要求及時作出處理﹔屬於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還應當暫停執行相關規定。處理情況由制定單位法制工作部門及時告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對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作出修改處理的,應當重新報送備案。

  第四十六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認為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與法律、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軍事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問題的,可以向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提出審查建議﹔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研究后,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制定單位的法制工作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本單位上一年度制定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

  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對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進行匯總,向中央軍委報告,並通報有關單位。

  第四十八條 未報送備案或者未按時報送備案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以及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處理而未作出處理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不編入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統一組織編輯出版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匯編。

  制定單位未按照規定將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由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通知制定單位法制工作部門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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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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