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綜合報道

軍事立法工作條例【7】

2017年05月11日13:59    來源:解放軍報

原標題:軍事立法工作條例 - 解放軍報 - 中國軍網

  第八章 修改與廢止

  第四十九條 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改:

  (一)所依據的上位法、上級制定的軍事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需要作相應修改的﹔

  (二)規定事項的領導管理和指揮體制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適用的實際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五十條 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主要制度或者多數內容需要修改的,應當對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作出全面修改,並在修改后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中明確規定廢止原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

  第五十一條 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個別條款或者部分內容需要修改的,可以作出修改決定,對該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部分規定作出修改。

  需要同時對兩部以上軍事法規、軍事規章中涉及同一事項的個別條款作出修改的,可以通過一個修改決定一並作出修改。

  對軍事法規、軍事規章作出修改決定的,應當以制定單位命令形式,將修改決定與修改后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文本一並發布。

  第五十二條 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廢止:

  (一)所依據的上位法、上級制定的軍事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需要廢止的﹔

  (二)規定的事項已經執行完畢的﹔

  (三)實際已經停止適用的﹔

  (四)被新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取代的﹔

  (五)其他需要廢止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廢止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制定單位作出決定。廢止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可以同時廢止兩部以上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

  廢止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以制定單位文件印發。

  第五十四條 新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取代原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應當在新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中明確廢止被取代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

  軍事規范性文件被取代的,應當在取代該軍事規范性文件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中明確廢止該軍事規范性文件。

  第五十五條 修改和廢止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本條例有關制定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的權限和程序規定執行。

上一頁下一頁
(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大國”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

微信“掃一掃”添加“人民黨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