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11日13:59 來源:解放軍報
第四章 起草與呈報
第二十二條 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由年度立法計劃確定的起草單位負責起草。
起草單位黨委應當加強對起草工作的組織領導,審定起草工作方案,組織指導立法調研論証,討論確定法規制度的起草原則、重要制度,定期聽取情況匯報,研究解決起草工作中的問題,督促推進立法進程。
起草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有關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承擔部分起草任務,也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起草工作。
法制工作部門應當提前參與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加強對起草工作的指導。
第二十三條 起草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意見﹔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立法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研究論証﹔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立法項目,應當採取書面、網上以及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官兵的意見。
涉及重大政策制度調整改革的立法項目,經中央軍委批准,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先行試點試驗。
第二十四條 起草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事項需要上級決策的,起草單位應當組織專題論証,提出具體方案,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上級決定。
第二十五條 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連同說明送有關單位征求意見。有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提出書面意見,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審定后,加蓋公章,按期回復。
起草單位應當充分考慮並合理吸收有關單位對草案提出的意見﹔對有爭議的問題,應當通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經充分協商仍有分歧的,應當在呈報草案時作出說明。
第二十六條 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草案完成起草后,應當及時呈報審批。呈報審批的草案應當經單位黨委審議,由單位主要領導簽署,以單位名義呈報﹔兩個以上單位聯合呈報的,由聯合呈報單位主要領導共同簽署。
呈報單位審議擬呈報審批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草案,審議前,由本單位法制工作部門對草案進行審核﹔審議時,由法制工作部門報告審核意見。
第二十七條 呈報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同時附送草案說明、發布命令或者印發文件代擬稿﹔發布或者印發后需要公開宣傳報道的,還應當附送新聞稿。
草案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
(二)起草依據和簡要經過﹔
(三)總體考慮和把握的原則﹔
(四)草案的主要內容﹔
(五)有關單位的意見以及協調結果﹔
(六)關於發布或者印發的建議﹔
(七)宣傳報道和貫徹落實工作的考慮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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