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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立法工作條例【5】

2017年05月11日13:59    來源:解放軍報

原標題:軍事立法工作條例 - 解放軍報 - 中國軍網

  第六章 決定與發布

  第三十五條 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軍事規范性文件草案,由中央軍委常務會議審議。中央軍委常務會議審議草案時,呈報單位或者起草單位主要領導到會作起草說明,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到會報告審查意見。

  軍事法規、軍事規范性文件草案經中央軍委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報中央軍委主席審批。軍事法規由中央軍委主席簽署命令發布﹔軍事規范性文件按照軍隊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印發。

  特殊情況下,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軍事規范性文件可以按照其他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三十六條 戰區、軍兵種制定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草案,由戰區、軍兵種黨委常委會議審議。黨委常委會議審議草案時,呈報單位或者起草單位主要領導到會作起草說明,法制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到會報告審查意見。

  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草案經黨委常委會議審議通過后,軍事規章由戰區、軍兵種軍政主官簽署命令發布﹔軍事規范性文件按照軍隊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印發。

  特殊情況下,戰區、軍兵種制定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可以按照其他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三十七條 軍委機關部門制定的軍事規范性文件草案,由軍委機關部門黨委會議審議。黨委會議審議草案時,起草單位主要領導到會作起草說明,法制工作部門主要領導到會報告審查意見。

  軍事規范性文件草案經黨委會議審議通過后,按照軍隊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印發。

  特殊情況下,軍委機關部門制定的軍事規范性文件可以按照其他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三十八條 發布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命令,應當載明制定單位、文件序號、通過日期、軍事法規或者軍事規章名稱、施行日期、首長署名以及發布日期。

  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內容涉及軍事秘密的,應當按照保密規定准確定密,並在發布命令中標明秘密等級。

  第三十九條 中央軍委制定的軍事法規、軍事規范性文件,軍委機關部門制定的軍事規范性文件,不涉及軍事秘密的,發布或者印發后,應當及時在全軍性媒體和軍事法制信息網上刊登。戰區、軍兵種制定的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不涉及軍事秘密的,發布或者印發后,應當及時在相關軍內媒體和軍事法制信息網上刊登。

  涉及軍事秘密的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發布或者印發后,可以根據需要在相關媒體發布消息,報道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及施行時間等。

  第四十條 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編號管理。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負責編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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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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