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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立法工作條例【2】

2017年05月11日13:59    來源:解放軍報

原標題:軍事立法工作條例 - 解放軍報 - 中國軍網

  第三章 規劃與計劃

  第十四條 中央軍委、軍委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於每年年初編制年度立法計劃。

  第十五條 軍委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認為需要由中央軍委制定軍事法規、軍事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軍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軍委立法計劃的立項建議。

  戰區、軍兵種所屬單位認為需要由戰區、軍兵種制定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向戰區、軍兵種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本單位立法計劃的立項建議。

  軍委機關部門所屬單位認為需要由軍委機關部門制定軍事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向軍委機關部門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本部門立法計劃的立項建議。

  第十六條 制定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的立項建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軍事規范性文件的名稱﹔

  (二)制定依據以及必要性、可行性﹔

  (三)擬規范的主要事項﹔

  (四)發布或者印發單位﹔

  (五)草案的報送時間﹔

  (六)起草單位及起草負責人。

  軍事規范性文件的立項建議,還應當對不具備制定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條件的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軍委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在研究提出擬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立項建議時,應當充分研究論証,必要時征求有關部門、部隊官兵、專家學者的意見。

  立項建議應當經本單位黨委審議,由單位主要領導簽署,以單位名義呈報。

  第十八條 法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體系建設、綜合集約的要求,對立項建議進行綜合研究,必要時組織專題論証,於每年1月31日前擬訂本級年度立法計劃。

  中央軍委年度立法計劃,經中央軍委批准后,以中央軍委文件或者中央軍委辦公廳文件印發。軍委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年度立法計劃,經黨委審議通過后,分別以軍委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文件印發。

  軍委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的年度立法計劃,由各單位法制工作部門報中央軍委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中央軍委編制五年立法規劃。軍委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根據立法工作需要,編制五年立法規劃。

  中央軍委、軍委機關部門、戰區、軍兵種根據開展專項建設或者執行專項任務的需要,編制專項立法規劃。

  編制五年立法規劃和專項立法規劃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參照編制年度立法計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立法計劃、立法規劃應當對計劃、規劃期內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則、立法項目、起草單位、完成時限和相關要求作出明確﹔其中,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立法項目,有關管理職能權限不夠明確,由機關部門承擔起草任務確有困難的,可以明確由有關法制工作部門牽頭組織起草。

  第二十一條 立法計劃、立法規劃必須嚴格執行。

  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立法計劃、立法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適時對執行情況進行通報。

  年度立法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因情況變化需要調整時,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理由,由法制工作部門研究后,按照規定的權限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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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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