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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法治山西建設的實施意見

﹙二○一四年十二月七日中共山西省委十屆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2014年12月22日09:02   來源:山西日報

原標題:中共山西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法治山西建設的實施意見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是在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 《決定》),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主要任務,為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指明了方向。為抓好《決定》精神的貫徹落實,加快推進法治山西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刻認識加快推進法治山西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充分認識重大意義。法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國家長治久安、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的根本大業。當前,我省正處在一個重要歷史關頭,改革發展穩定的任務異常繁重,肅清系統性、塌方式嚴重腐敗問題的任務異常艱巨。面對這種嚴峻、復雜、尖銳、特殊的形勢,要從根本上刷新吏治、凝聚民心、革弊立新、激濁揚清,完成“淨化政治生態,實現弊革風清,重塑山西形象,促進富民強省”的目標任務,必須堅持依法治理、標本兼治,按照依法確定權力、科學配置權力、制度約束權力、陽光行使權力、合力監督權力、嚴懲濫用權力的“六權治本”思路,把權力真正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同時,隨著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的深入發展,隨著資源型經濟轉型綜改試驗區建設的不斷深化和各方面改革措施的逐步出台,各種矛盾、風險、挑戰更加突出,要更好地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實現激發活力和維護秩序相協調,必須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發揮法治在民主性、統一性、權威性、穩定性、預見性、操作性等方面的內在優勢,最大限度地凝聚全省共識,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而努力。

(二)清醒認識法治山西建設的現狀。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先后出台《法治山西建設實施綱要》和《關於深化法治山西建設的實施意見》(晉發〔2013〕15號),作出建設法治山西的重大決策部署,法治山西建設得到積極推進,地方立法有所加強,執法司法水平逐步提高,體制機制不斷完善,全社會法治觀念明顯增強。但是,必須清醒看到,與時代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待相比,同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相比,我省法治建設還存在較大差距和許多問題,有些還相當突出,主要表現為:地方立法的針對性、科學性、操作性、時效性不強,立法工作形式化、部門化和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現有地方性法規中過時規定、沖突條款和機制漏洞還比較多﹔執法司法過程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比較嚴重,執法體制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仍然存在,執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廉潔現象較為突出,人民群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反映強烈﹔崇尚法治的社會氛圍不濃,鼓勵依法維權、褒獎依法辦事的激勵機制尚未形成,一些社會成員纏訪鬧訪、以訪施壓、擾亂社會秩序的問題大量存在,一些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問題十分嚴重﹔基層法治工作者隊伍建設還比較薄弱,專業化、職業化、規范化程度比較低,能力素質和紀律作風還不適應加快推進法治建設的要求。這些問題,嚴重違背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制約法治山西建設深入推進,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妨礙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必須採取切實措施加以解決。

(三)推進法治山西建設的總體要求。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堅持從山西實際出發,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促進全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實現山西廉潔發展、轉型發展、創新發展、綠色發展、安全發展、統籌發展,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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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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