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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法治山西建設的實施意見

﹙二○一四年十二月七日中共山西省委十屆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2014年12月22日09:02   來源:山西日報

原標題:中共山西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法治山西建設的實施意見

二、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提高地方立法水平

(四)落實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把強化憲法實施作為法治建設的根本任務,切實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強化各級領導干部依憲治國、依憲執政意識,組織全社會深入學習憲法基本知識和基本原則,推動形成崇尚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濃厚氛圍。每年十二月四日,在全社會組織開展弘揚憲法精神的系列專題活動。依據全國人大有關規定,落實憲法宣誓制度,組織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制定出台《山西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加強各級人大對憲法法律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開展憲法實施監督活動,嚴肅追究和糾正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

(五)完善地方立法體制。加強黨委對地方立法工作的領導,健全重大問題決策程序。對地方性法規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人大常委會黨組必須報同級黨委討論決定。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法規立項、法規起草、立法決策中的主導作用,涉及全省性、綜合性、基礎性重大事項的法規草案,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起草。加強人大立法能力建設,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建立全省立法專家信息庫和立法咨詢基地。完善政府立法體制和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重要的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明確省、市兩級立法權限和范圍,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堅決反對並有效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法制化。做好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立法權的有關工作,及時制定相關指導意見。

(六)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把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充分溝通協商、科學論証評估、依法審議表決作為立法的基本程序,最大限度凝聚社會共識、提高立法質量。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和立法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把審議代表議案、辦理代表建議同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規緊密結合起來,逐步實行本級人大代表分專業分重點參與地方立法工作機制,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法規的作用。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規草案的機制,逐步擴大立法專家參與起草法規的范圍,形成開放多元的地方法規起草工作格局。發揮高等院校立法專家咨詢基地的作用。充分開展立法協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証、評估、咨詢機制,努力預防立法決策可能造成的風險。

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創新立法項目公開征集機制,實行立法規劃、立法計劃和法規規章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制度,完善立法重大事項聽証制度,建立對公眾意見與建議採納情況限期反饋制度。健全立法協調機制,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加強省人大與省政府之間的立法工作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省人大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避免久拖不決。完善立法審議和表決程序,一般實行兩審制,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分歧較大的實行三審制。對法規草案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提高立法的精細化程度。加強地方立法后續評估工作。完善法規規章清理機制,對現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全面清理。

(七)圍繞“六大發展”加強重點領域地方立法。結合我省地方立法實際,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努力實現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人民群眾期待要求相呼應,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工作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在制定和完善國家有關法律實施細則的同時,今后一個時期重點加強以下領域地方立法工作:一是圍繞廉潔發展,抓緊完善礦業權管理、土地開發、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重點領域和行政審批、招投標、資金分配等關鍵環節的法規制度,抓緊完善推進人大監督、確保依法決策、發展協商民主、規范基層民主等方面的法規制度,促進資源市場化配置,監督權力規范化行使。二是圍繞轉型發展,抓緊完善煤炭行業管理方面的法規制度,抓緊制定促進資源產業轉型和促進裝備制造、新型材料、文化旅游、現代服務、現代農業等新興產業加快發展的法規制度。三是圍繞創新發展,抓緊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服務體系建設、科技體制改革、科技人才引進、產學研合作、優先發展教育等方面的法規制度,抓緊完善促進各類開發區健康發展的法規制度。四是圍繞綠色發展,抓緊完善資源節約、生態保護、污染防治、採煤沉陷區治理、生態補償等方面的法規制度,為循環經濟、低碳經濟、綠色經濟發展創造條件。五是圍繞安全發展,及時把近年來安全生產、矛盾化解、維護穩定等方面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地方法規,抓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社會治安防控、矛盾糾紛調解、社會治理創新、社會風險評估、互聯網安全管理、食品藥品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防災減災等方面的法規制度。六是圍繞統籌發展,抓緊制定城鎮化規劃、城中村改造、新農村建設、集中連片扶貧、民營經濟發展、區域經濟合作、外向型經濟發展、軍民融合發展等方面的法規制度,抓緊完善法律援助、社會保障、教育均衡、保障性住房、公共文化服務、全民健身運動等改善民生的法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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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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