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十四)扎實做好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按照中央總體部署,結合我省司法工作實際,扎實抓好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輔助人員職業保障、司法責任制、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穩定基層法官檢察官隊伍、人民警察分類管理及職業保障等六個方面司法改革試點工作。年底之前,制定出台 《山西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報中央批准。在此基礎上,組織省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分工負責、協同配合的要求,抓緊制定各項配套政策文件,強化指導,精心組織,確保司法改革試點工作有序推進。在試點過程中,要及時總結試點經驗,逐步擴大試點范圍,確保經過3-5年的過渡期,將各項改革措施在全省推開。
(十五)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帶頭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插手和干預司法個案。嚴格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辦案記錄、通報和追責制度,細化干預司法活動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具體情形,明確通報主體、通報范圍和責任追究辦法,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不得對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案件提出監督意見,不得以約談司法機關負責人、具體案件承辦人等方式行使監督職權。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對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和藐視法庭權威的行為,要健全懲戒制度,嚴肅追究責任。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提前離崗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十六)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和司法管轄體制。本著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職權運行體制機制。按照中央部署,積極探索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具體模式,建立民事和行政案件裁執分離制度,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解決刑罰執行權過於分散的問題。探索建立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司法行政事務管理體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探索建立行政訴訟案件異地集中管轄、提級管轄制度,有效排除地方政府對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的不當干預。
(十七)改革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做到依法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對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要向當事人說明具體理由﹔依法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識別、防范、審查、懲處機制。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被告人自願認罪、自願接受處罰、積極退贓退賠的,納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終止訴訟,實行認罪認罰從寬政策,實現刑事案件繁簡分流、難易分流,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改革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落實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對所有訊問活動、重要取証活動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証據,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証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加快完善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嚴格落實公開審判、舉証質証、法庭辯論等訴訟制度,貫徹証據裁判規則,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明確審判委員會主要研究法律適用和直接審理重大案件的職責,對於審判委員會直接審理或討論決定的案件,實行實名票決制度,造成錯案的要分清責任、依法追究。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加強檢察機關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不行使職權的行為,要進一步加大司法監督力度,完善和規范督促起訴、支持起訴、提出檢察建議等相關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明確主審法官、合議庭及其成員、主任檢察官的辦案權責,實現評價機制、問責機制、懲戒機制、退出機制與保障機制的有效銜接。完善職務犯罪查辦機制,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准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十八)強化司法活動監督制約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監督,自覺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加強和完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認真落實省人大 《關於加強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及相關配套規范性文件,依法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加大對取証、使用強制措施、保障訴訟權利等司法環節的監督力度,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充分發揮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案件管理專門機構和紀檢機構的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嚴禁違反規定干預他人正在辦理的案件。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收受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或辯護業務等違紀違法行為。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統一錯案責任認定標准,明確糾錯主體和啟動程序,實行責任倒查和終身追究制度,凡是有主觀故意的,一律清除出司法隊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証書的律師和公証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集中開展司法突出問題專項整治,以解決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為重點,完善司法作風群眾評議制度,嚴肅查處司法活動中的違紀違法問題,以零容忍態度查處司法腐敗。
(十九)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認真落實我省司法公開五年規劃及實施辦法,健全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全面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制度,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証、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隻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的陪審制度。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建立由司法行政機關確定和管理監督員人選機制,重點發揮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中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監督作用。加強對司法活動的輿論監督,司法機關要強化接受監督意識,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為輿論監督提供條件,同時要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堅持客觀公正,防止誤導輿論、干擾審判、影響司法公正。
(二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認真執行我省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16項配套規范性文件,加緊出台貫徹落實新民事訴訟法的2個配套文件,明確辦案要求和操作規則,加強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准,推進嚴格司法。加強對訴訟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和依法獲得法律援助權的保障,進一步細化和實化相關訴訟制度。健全預防刑訊逼供、體罰虐待、非法取証工作機制,加大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和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和及時糾正機制。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完善保障公民財產權的相關制度。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機制,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加快司法信息化建設,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務。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經濟困難的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加大國家司法救助力度,認真落實 《山西省國家司法救助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明確救助標准,加強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國家救助與法律援助、社會救助等制度的銜接,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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