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保証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關鍵環節,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按照中央部署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實行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嚴格確定法官、檢察官員額,合理設置司法輔助、行政人員比例。實行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完善職級晉升機制。健全法官、檢察官及司法輔助人員職業保障制度,建立與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和正常增長機制,建立司法輔助人員薪酬制度,試行法官、檢察官延遲退休制度。穩步推進警官、警員、警務技術人員分類管理和職業保障等有關制度改革。
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加強對審判權與執行權相分離體制改革的探索,形成上下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的執行體制,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
建立省以下法院、檢察院的機構和人員省級統一管理的體制,探索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建立省以下法院、檢察院財物由省級財政統一管理的機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深化生態環境保護司法機制改革,加強環境保護審判庭建設。充分發揮旅游巡回法庭的作用,完善旅游糾紛就地立案、就地審理、當庭裁決、立即執行的快速處理機制。對事實清楚、証據充分、被告人認罪、適用法律無爭議的輕微刑事案件,在簡易程序法律框架內實行快偵、快訴、快審辦理機制。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實行裁前報告、裁后報備制度,管住“有錢人”、“有權人”、“有名人”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和暫予監外執行。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
落實審級制度,嚴格執行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嚴格限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范圍,強化審判委員會統一法律適用、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加強對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完善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准和程序銜接機制,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通過發檢察建議書、檢察意見書、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方式督促其糾正。
(二)健全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制度。制定我省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辦案的若干規定,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嚴格執行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實行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對以市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級法院受理,從制度上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三)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落實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証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証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証據,完善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証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推行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建立法院、檢察院辦案人員權力清單,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准,建立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探索人民群眾參與、監督、評判司法的途徑和方式,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証、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隻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健全司法門戶網站、手機短信、電子觸摸屏、政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群眾司法訴求服務平台,建立司法機關網絡辦案平台。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強化庭審公開,完善公眾旁聽和重大案件庭審直播制度。
(五)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証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依法公開被執行人信息,落實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建立執行申請人合法權益保護制度,完善被執行人財產保全機制,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六)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落實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
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法律工作者,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証書的律師和公証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開展公正司法、廉潔司法主題教育,建立司法工作人員廉政檔案制度。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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