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確保憲法法律在海南有效實施
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面推進依法治省,首先要堅定不移維護憲法尊嚴,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証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同時也必須平等地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公民的一切合法權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護,任何人不論其地位多高、權力多大、身份多特殊,一旦違反憲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
各級黨委要帶頭遵守憲法法律,切實履行保証憲法法律有效實施的領導責任,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要領導和監督本地區本單位模范遵守憲法法律,認真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廣大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依法辦事,堅決同一切破壞憲法法律的行為作斗爭。落實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新招錄國家公務員入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認真組織“12·4”國家憲法日活動,集中宣傳憲法。深入開展全民憲法教育,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多種方式傳播憲法理念,弘揚憲法精神,讓憲法融入百姓日常生活,成為群眾自覺遵守的行為規范和保障權益的有效武器。
三、精立多修,切實提高地方立法質量
地方性法規規章是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重要條件。必須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堅持立改廢釋並舉,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推進立法精細化,增強地方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一)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機制。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地方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同級黨委批准。地方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同級黨委討論決定。地方性法規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同級黨委報告。
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建立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及相關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政府規章制定程序。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完善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的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
支持海口市、三亞市行使地方立法權。支持和指導民族自治縣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提高立法能力和水平。
(二)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修訂《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完善立法起草、論証、協調、審議機制。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實行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完善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對重大領域的立法,探索立法機關主導、政府職能部門和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管理相對人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証咨詢機制。完善立法公開制度,拓展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加快修改和廢止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或相互之間不協調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加強地方性法規規章解釋工作,及時明確其規定含義和適用依據。
(三)科學制定立法規劃、立法計劃。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証制度,列入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的項目都要有立項論証報告。緊緊圍繞省委中心工作和全省工作大局,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以全面建設國際旅游島為總抓手,加快完善扶持特色優勢產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和完善產權保護、資源配置和管理、簡政放權、國有資產監管、科技進步與創新、人才引進培養使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深入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放寬市場准入與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清理、修改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和文化產業、體育產業促進等地方性法規規章,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制定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依法規范網絡行為。修訂旅行社、景區景點、旅游價格管理等地方性法規規章,完善旅游市場監管制度,規范旅游市場。制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產品價格政府保護機制、南繁基地保護和管理等地方性法規規章,推動熱帶特色現代農業轉型升級。修訂城鄉規劃管理等地方性法規,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制定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監督、重大事項決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修訂村(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等地方性法規,完善和發展基層民主制度。加強反腐敗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度建設,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緊緊圍繞建設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先行區,加強保障和改善民生、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立法,制定和完善教育、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禁毒、人民調解和婦女兒童、農民工、老年人、殘疾人權益保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堅持生態立省,用嚴格的法規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規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落實自然資源產權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態補償、生態考核和生態保護核心區、熱帶雨林集聚區、水源地等重點區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創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
建設海洋強省,加強海洋立法,修訂《海南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我省無居民海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港口管理規定等地方性法規規章,促進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海洋產業發展。
(四)用立法引領和推動改革。堅持立法決策和改革決策相銜接、立法進程與發展進程相適應,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條件成熟的改革決策、實踐証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要及時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章﹔對需要先行先試的改革事項,要探索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要及時修改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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