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快建設法治社會
24.全面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按照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要求,不斷提升社會治理系統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把法治創建活動與平安創建活動緊密結合起來,實現兩者相互促進,為平安遼寧建設奠定堅實基礎。堅持問題導向,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健全完善制度機制,依法規范行為規則,提高社會治理能力水平。各級黨委和政府要調動各類社會主體在平安建設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充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深入推動建立完善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制度機制,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引導、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發揮行業自律他律和專業服務功能,減少行政干預,推進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加強在遼寧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
深入開展反分裂斗爭,嚴厲打擊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依法妥善處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團結各族群眾,鏟除滋生民族分裂思想土壤,促進民族關系、宗教關系和諧。
25.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矛盾糾紛機制。堅持維權與維穩相統一,掌握預防化解社會矛盾主動權。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利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決問題。構建對維護群眾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
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積極穩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完善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議決機制,全面開展行政復議案件基層聽証工作。加強行政復議能力建設,完善行政復議人員資格制度,推進復議案件審理規范化建設。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重點加強征收補償、環境污染、勞資矛盾、醫療糾紛、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知識產權、交通事故等領域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仲裁制度,加強仲裁隊伍建設,規范仲裁工作機構,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
堅持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重點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全面推行陽光信訪、法治信訪,保障群眾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理順信訪各責任部門之間銜接機制,暢通引導分流渠道,建立由信訪人常住地黨委、政府及基層組織負責,當地信訪聯席會議督促協調,政法機關協助釋法說理的聯動工作機制。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綜合運用政治、經濟、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合法訴求。
26.建立系統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
把公共法律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公共服務范疇,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專業發展的原則,大力發展和培育公共法律服務組織和法律服務專業隊伍,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努力將法律服務向就業、就醫、就學等民生領域拓展延伸,提高服務質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明確法律援助事項范圍,推動落實法律援助政府責任,加強法律援助監督管理,保証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積極發展律師、公証、專利代理等法律服務業,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制定完善法律服務發展規劃,建設覆蓋全省的統一法律服務平台,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快捷的法律服務。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深化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司法鑒定質量。
27.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化平安遼寧建設,進一步健全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是平安建設第一責任人的領導責任制,建立完善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負專責、其他領導“一崗雙責”領導體制。堅持預防為主、城鄉並重、整體推進的原則,按照專業化、社會化、信息化要求,構建以人防為根本、物防為基礎、技防為支撐的全面設防、高度協同的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重點加強社會面治安防控網、重點行業和重點人員治安防控網、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治安防控網、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內部安全防控網、信息網絡安全防控網等建設,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運行機制,提高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科技水平。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切實增強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加大社會治安整治力度,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保障群眾安居樂業、社會長治久安。進一步健全社區矯正制度,完善特殊人群服務管理制度,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絡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防范控制、專項整治、生產及流通監管等制度,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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