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強憲法法律實施,切實提高地方立法水平
5.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全省各級黨政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証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全省地方立法必須以憲法和國家法律為依據,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行使地方立法權,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法律要求、反映人民意志、得到群眾擁護。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保証憲法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遵守和執行。健全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明確備案登記、初步審查、溝通協商、提出審查意見、糾正、審查結果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責任,進一步明確人大常委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范圍,嚴格執行備案制度﹔強化政府備案審查職能,完善對省政府部門及部門以下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把所有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范性文件。禁止制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認真組織國家憲法日活動,加大憲法宣傳教育力度,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良好氛圍。認真貫徹落實憲法宣誓制度,今后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6.完善地方立法工作體制機制。加強黨對地方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同級黨委對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程序,及時研究解決地方立法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完善立法工作重大事項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制度。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制定五年立法規劃,報同級黨委批准。地方立法涉及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同級黨委討論決定。地方性法規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同級黨委報告。
健全有地方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體制機制,修改完善立法工作相關規定。建立由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度。增加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提高立法機構和立法人員專業化水平。屆中調整時優先考慮,換屆時統籌規劃。建立健全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立法專家顧問制度,進一步發揮專家學者在立法中的作用。
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健全地方政府規章制定程序。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制,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要在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涉及公共利益的要在媒體上征求意見。涉及政府部門職責交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相關單位要積極配合。
支持各級政協組織通過建議案或建議、有關報告、委員視察、委員提案、大會發言、反映社情民意等多種形式,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開展民主監督。
建立健全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工作機制,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避免部門之間爭權諉責。建立立法事項第三方評估制度,對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加強地方性法規規章解釋工作,及時明確地方性法規規章具體含義和適用依據。
依法開展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按照“因地制宜、質量至上、機構完備”的原則,依據修改后的《立法法》,擬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我省尚沒有立法權的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報省委批准后實施。加強對我省五個較大的市以外的九個設區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權的工作指導,協調做好機構設置、人員配備、隊伍培訓等相關工作。
7.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按照“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則,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堅持立改廢釋並舉,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健全地方性法規起草、論証、協調、審議機制,採取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建立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制和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推進立法精細化,增強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健全地方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証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制定年度立法計劃之前,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加強對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針對性論証。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制定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列入規劃計劃的項目都要有立項論証報告。完善地方性法規規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進一步推進立法民主化。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參與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規作用。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規草案制度,進一步拓寬法規起草渠道,開辟多元化法規起草途徑。健全立法機關與社會公眾溝通機制,積極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完善立法論証聽証制度,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証咨詢機制,開展立法前評估工作。健全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使各階層、各利益群體的訴求都得到充分表達和尊重。完善法規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8.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緊緊圍繞遼寧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加快完善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相配套、體現時代精神、富有遼寧特色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切實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加強經濟領域立法。圍繞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重點制定和修改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林地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等方面地方性法規。加快推進遼寧沿海經濟帶開發開放、沈陽經濟區一體化、突破遼西北等區域性地方立法工作,抓緊進行企業社會責任等方面立法的調研論証,適時出台相關地方性法規。依法促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
加強政治領域立法。圍繞加強民主法制建設,以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為核心,推進我省民主政治建設法治化。重點制定和修改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預算審批監督等方面地方性法規,抓緊進行有關協商民主制度、基層民主制度建設、行業自律等方面的立法調研論証,適時出台相關地方性法規。加強反腐敗配套法規和制度建設,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
加強文化領域立法。圍繞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健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權益的文化法規制度。重點制定和修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文化產業促進、文化市場管理、民族文化等方面符合遼寧特色的地方性法規。抓緊進行互聯網等領域立法的調研論証,完善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依法規范網絡行為。
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面推進法規制度建設。重點制定和修改學前教育、畜產品安全管理、實施職業病防治法、企業集體協商等地方性法規。制定與總體國家安全觀、反恐怖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制定推進全省社區矯正工作配套地方性法規,健全執法機制、執法流程。加強和規范公共服務,圍繞就業創業、社會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進行立法調研論証,適時出台相關地方性法規。
加強生態領域立法。圍繞促進可持續發展,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建立嚴格的環境保護法規制度。重點制定和修改實施水土保持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循環經濟促進等方面地方性法規。圍繞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以及完善生態補償和土壤、水、大氣污染防治等方面進行立法調研論証,適時出台相關地方性法規。
堅持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立法進程與發展進程相適應,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實踐証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要及時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健全地方性法規規章清理常態化機制,定期開展法規規章清理活動,開展立法后評估,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要及時修改和廢止。
相關專題 |
· 聚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 · 地方要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