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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遼寧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

(2014年11月26日中國共產黨遼寧省第十一屆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

2014年12月05日08:37   來源:遼寧日報

原標題:中共遼寧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

四、堅持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司法公信力

15.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充分發揮行政審判對政府依法行政的規范和監督作用。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要帶頭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自覺履行生效裁判執行義務。依法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

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堅持司法人員職務法定制度,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提前離崗離職。

16.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中央明確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導向,堅持司法規律和問題導向,穩步推進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責任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四項改革試點工作。探索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強化相對獨立的強制執行機構。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切實履行好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后的法定職能。依法擴大短期自由刑適用范圍。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防止相關訴訟出現“主客場”現象。推動沈陽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遼河中級人民法院及下轄基層法院開展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行政案件試點工作﹔推動沈陽鐵路運輸檢察機關、遼河檢察機關案件管轄工作改革。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推進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整合優化全省法院立案庭和訴訟服務中心職能,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推進完善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積極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立面。

建立健全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法律監督機制,重點加強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司法監督。建立督促起訴制度,完善檢察建議工作機制,對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依法規范、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加強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深化公安改革,健全公安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機制,改革公安行政管理服務工作,健全公安執法制度機制,完善公安管理體制,優化機構編制管理,健全公安隊伍管理制度,深化公安現役部隊改革。

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法院推進審級制度改革,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探索建立法院、檢察院辦案人員權力清單制度,並明確各項權力行使的相應責任。建立主審法官責任制、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和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實現誰辦案誰負責。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辦案人員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完善行政機關和相關部門協查職務犯罪機制,建立檢察機關與工商、稅務、電信、金融、審計、海關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完善國家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准和程序銜接,健全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協作配合機制。構建預防職務犯罪體系,規范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范圍、方式和程序,提高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水平。

17.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努力做到案件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建立跨部門網上執法辦案平台,提高執法辦案系統化、流程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信息化手段,對司法活動做到全程留痕、動態監控。深入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加強指導性案例適用工作和參考性案例指導工作,統一法律適用標准,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嚴格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范對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管理。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准,細化明確錯案、辦案過錯認定標准和問責條件。全面推行辦案干警執法檔案管理制度,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得起法律檢驗。全面貫徹証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証據,完善証人、鑒定人出庭制度,採取証人保護和出庭作証補助措施,保証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証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建立網上預約立案、送達、公告、申訴等工作機制,推動遠程調解、提訊等視頻應用,提高司法效率。

18.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探索創新人民群眾參與、監督、評判司法的途徑和方式,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証、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規范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隻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擴大公眾有序參與旁聽評議庭審。探索開展群眾評價司法公信力活動。

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深入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全省法院要加快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建設,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全省檢察機關要完善辦案查詢系統,建立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制度。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重大案件信息發布、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加強科技法庭建設,完善庭審公開制度,增強司法公信力。

19.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依法保障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細化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証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建立對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辯解、申訴、控告認真審查、及時處理機制,健全完善偵查、起訴和審判環節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工作機制。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証的源頭預防,推動建立對所有訊問活動、重要取証活動全程同步錄音或錄像制度。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清理超長期審理和超長期羈押案件。

加大依法強制執行力度。加快全省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建設,進一步完善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機制,有關部門必須自覺履行協助執行的義務。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探索建立跨部門的涉案財物集中管理平台,深入推進網絡司法拍賣工作。落實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探索建立執行信息公開平台與各類征信平台對接機制,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全方位向社會公開發布,提高失信成本。加強對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深入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改革,實行訴訪分離,健全完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司法程序機制、政法機關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和相互協調配合機制、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終結機制,創新網絡辦理涉法涉訴信訪機制,把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對當事人因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依法給予司法救助。

20.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認真落實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偵查監督機制,探索建立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的制度。完善審判監督機制,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刑事抗訴工作。完善羈押、監管活動和刑罰執行監督機制,健全落實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加強對刑罰變更執行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健全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拓展監督范圍,規范監督程序,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

司法機關要自覺接受輿論監督,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布例會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重要司法信息。積極推動司法機關與新聞媒體的良性互動,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依法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証書的律師和公証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司法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堅持法治信仰,堅持司法為民,堅持公正司法,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嚴肅查處司法腐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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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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