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省直管市縣體制,提高資源配置效益
(10)建立省和市縣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財稅管理體制。合理劃分省和市縣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統一省和市縣共享稅分享比例,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共享稅收入劃分與轉移支付聯動匹配的財政體制。
優化轉移支付結構,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長機制。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將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市縣城鄉居民收入增長幅度、生態環境保護、債務風險控制、財政收入增長質量、政府績效等挂鉤。清理、整合、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嚴格控制新增項目和資金規模,建立健全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加強專項資金監管和績效評估,堅決杜絕暗箱操作、虛報冒領、擠佔挪用,確保專項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建立由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組成的政府預算體系,制訂和完善相關意見和辦法。加快推進政府和部門預決算公開,加強政府預算監督。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加強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建立結余結轉資金定期清理制度,盤活財政存量資金。規范政府融資行為,將政府舉債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政府舉債程序,完善政府性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及BT債務的監管。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地方稅體系。加強依法審計監督。
(11)適當提高資源管理集中度。加大規劃領域執法力度,完善規劃編制審批、執行、評估、督察、責任追究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推動重要規劃入法,強化規劃的剛性約束,嚴格規劃調整管制,嚴禁隨意變更規劃。加強專項規劃間的銜接配套。撤銷省旅游規劃委員會,實現規劃管理權集中統一。
按照管好、用好、加強集中統一的原則,重新梳理現有土地審批政策,實現全省土地資源統一規劃、統一交易和統一監管。農墾土地納入全省土地規劃、計劃管理,進入省級土地交易平台統一配置。
嚴格控制新建高爾夫球場項目,市縣不得審批,凡新建高爾夫球場應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向社會公示。土地一級開發原則上由市縣政府組織實施,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批,並向社會公示。依法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下放村、鎮(鄉)管理的小I、小II型水庫統一收歸市縣管理。
(12)完善垂直管理體制。完善工商、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全省垂直管理,整合相關監管執法資源。推動全省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整合森林公安管理機構,將市縣森林公安局及其內設派出所統一劃歸省森林公安局垂直管理。
(13)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執法主體和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建立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城市管理、海域海島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力量。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經費財政保障機制,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三、建立健全全面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的土地市場機制,推動永續發展
(14)完善建設用地市場管理政策。建立全省統一的土地市場交易平台,加大土地供應信息公開,提高信息來源的充分性、供地計劃的針對性和信息的對稱性,優化土地計劃管理和額度控制,從嚴控制土地開發強度,合理安排土地開發時序。嚴守耕地紅線,從嚴管控耕地佔補,建立耕地佔補平衡質量評估機制,防止佔多補少、佔優補劣。優化土地價格形成機制,科學、適時提高土地基准價格。清理並逐步取消各類土地價格優惠政策﹔停止工業用地“零地價”出讓,優化工業用地差別化價格政策。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劃撥,嚴格限制劃撥土地改變用途。取消針對市縣和農墾的土地審批特殊政策。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加大依法處置閑置用地力度。改革征地制度,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落實征地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按照“嚴格審批、局部試點、封閉運作、風險可控”的原則,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強規劃對盤活集體建設用地的引導和控制,對按規劃暫不具備征收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探索運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政策,促進集體建設用地有序退出。
(15)規范填海造地和無居民海島管理。制定和實施海岸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化岸線土地資源的功能分區,統籌岸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明確開發時序,嚴格限制一線岸線土地資源用於商品房開發。嚴格海岸線保護,嚴厲打擊各類破壞行為,最大限度地保持岸線完好、保持岸線的公共性。嚴格填海造地和無居民海島使用審批管理,所有填海造地項目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出讓,一律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批獲准后,再履行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權、填海造地土地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開發招標拍賣挂牌出讓程序。
(16)加強農村土地管理。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在堅持和完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加快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証,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努力解決農村(農墾)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出租面積過大、租金過低、期限過長等歷史遺留問題。嚴格流轉農用地用途管制,嚴禁改變農用地性質,嚴禁在已經出租的農用地上從事別墅、“小產權房”和其它各類非農建設。
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在試點基礎上,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加強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推動土地經營權等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確保土地經營權流轉、集中、規模經營的度,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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