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兆義每次受賄數額並不大,但卻像‘小雞啄米’一樣,具有連續性、經常性。”1月7日,吉林省長春市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在剖析長春市二道區建設局原局長劉兆義案時對記者說。(人民網 1月15日)
劉兆義作為一名基層干部,在位8年收受賄賂800余萬元,數罪並罰,被長春市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這一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個別基層干部“小雞啄米”式受賄的特點,值得警惕。
“小雞啄米”式的受賄單次案件看似金額不大,但日積月累,水滴石穿,最終淪為“大貪”,讓劉兆義身陷囹圄,悔之莫及。
“小雞啄米”式的受賄具有連續性。劉兆義不放過任何撈錢機會,他擔任建設局局長兼執法局局長,下屬事業單位多,經常用人用工;主管工程建設,承管著大量的建設項目,在這些有職有權的崗位上,劉兆義僅受賄一項就達50余起。
“小雞啄米”式的受賄具有經常性。劉兆義用救災物資償還個人債務﹔還動用某鎮私設“小金庫”中的資金購買玉米用於自己養殖基地所需飼料。抱著僥幸心理退錢最終讓自己浮出水面。
杜絕“小雞啄米”式的受賄需要嚴明黨紀國法。突出經常性教育,發揮廉潔自律方面的知識和相關案例的警示作用,從中吸取經驗教訓,深化對“廉政”、“廉潔”的理解。
杜絕“小雞啄米”式的受賄需要強化監督。隨著城市不斷擴建,一些基礎設施建設的步伐不斷加快。而與此相關的權力大多掌握在基層一線干部手中,如果監督不到位,很容易出現腐敗現象。
杜絕“小雞啄米”式的受賄需要健全制度。在建立健全接受公眾監督、群眾評議等相關制度的基礎上,提升工程預決算、財務審計等制度的執行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