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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4年11月26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08日14:02   来源:黑龙江日报

原标题: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建设法治黑龙江,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黑龙江,必须深刻领会中央《决定》精神,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基本原则,坚决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和重大举措,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实现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完备、法治实施高效、法治监督严密、法治保障有力、党内法规完善,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增强,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加强宪法法律实施,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1.落实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贯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要求,强化宪法意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宪法法律规定,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在每年十二月四日国家宪法日,开展具有黑龙江特色的宪法宣传活动。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2.健全立法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建立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委讨论决定;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委报告。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扩大人大牵头组织起草法规草案范围,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规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工作,逐步实现立法解释常态化。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支持民族自治县依法开展立法工作。

3.提高立法质量。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科学选择、充分论证和合理确定立法项目,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立法前论证、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规范地方性法规规章审议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严格落实中央关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方面法律制度的规定,加强与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相配套的地方立法。加强立法规划实施,紧扣重大改革事项和人民群众期盼,结合省情实际,围绕“五大规划”发展战略和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制定和完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围绕建设农业大省,推进实施“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加强土地管理、土地整治、耕地保护、农村扶贫开发、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建设工业大省,推进实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建设资源大省,推进实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建设边疆大省,推进实施黑龙江和内蒙古东北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加强通道建设、边境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围绕建设生态大省,注重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促进美丽黑龙江建设,推进实施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水资源保护、森林资源培育与管护、森林防火、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地质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立法。围绕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加强经济贸易、人文交流、科技合作等方面的立法。大力营造市场化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加快制定、完善园区项目建设、产权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财政金融监管、人力资源开发、城市管理、网络监管以及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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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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