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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4年11月26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08日14:02   来源:黑龙江日报

原标题: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监督和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严格执行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1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支持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和落实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依法推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工作。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符合司法规律、有利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体制机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理顺农垦、森工系统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和落实审级制度,保证审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完善和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和落实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和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坚持谁办案谁负责。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13.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明确和严格执行司法各个环节的办案要求和操作规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继续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强化审判流程管理,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切实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刑罚依法正确执行。严格案件办理期限,探索实行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14.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和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依法落实和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依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强化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整合执行资源,加强协调联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制度。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15.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群众旁听庭审等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增加人民陪审员选任数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健全和规范司法机关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制度,通过议案、提案等方式,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听取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

16.推进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严格落实和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着力构建面向社会公众的司法公开信息平台。推行网上立案、信访答询等网上诉讼服务,建立案件信息、执行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加大数字法庭建设力度,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探索推行重大案件庭审电视或网络直播。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17.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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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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