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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4年11月26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08日14:02   来源:黑龙江日报

原标题: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5.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落实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原则,依法科学界定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能,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全面清理、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非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地方政府事权法规、制度,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省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

6.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科学界定决策范围、权限和操作规则。严格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积极推进并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决策。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7.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机关承担,省级执法机关重点做好监督、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加大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和监管养老服务机构,防止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骗保、漏保行为。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加快农垦、森工执法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完善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8.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实施该行政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和不公平。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执法信息数据库,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9.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调查、依法处理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完善审计制度,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审计,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在省内探索实行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10.全面实施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完善新闻发布工作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推行一站式服务,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完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网上咨询、业务办理审批系统和电子实时查询、监察系统,不断扩大便民服务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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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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