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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4年11月26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4年12月08日14:02   来源:黑龙江日报

原标题: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24.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积极争取并制定出台偏远地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录用政策,合理设置考录条件,着力解决我省偏远地区司法执法人才短缺问题。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提高基层人员待遇水平。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支持和鼓励优秀法官、检察官到下级法院、检察院挂职或任职。

25.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要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对欠发达地区和无律师事务所的县(市、区)设立律师事务所,要在行政许可审批、相关费用减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26.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切实加强法学基础理论和重大法治课题研究,为建设法治黑龙江提供理论支撑。注重法治人才培养,加强法学专业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大力培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适应我省对外交流合作不断扩大的需要,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为我省依法开展对外经贸交流提供法律保障。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省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和专兼职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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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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