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九、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
深化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
(37)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教师素质,深化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评估体系改革。严格控制中小学生家庭作业,严禁举办各种形式的补习班,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中小学生课余活动和体育锻炼时间。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推动教育资源向农村牧区、边远贫困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地区和校际差距。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调整优化中小学校布局,实施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旗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逐步减小班容量,破解择校难题。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特色优势学科、急需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整合撤并生源不足、同质化竞争的薄弱学校。加快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有效衔接、一体化发展机制。建立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发展与就业需求联动机制,解决学用脱节问题。坚持优先重点方针,建立促进民族教育可持续发展政策保障机制,培养更多优秀少数民族人才。推进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解决一考定终身弊端。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自治区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发展民办教育综合协调机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完善贫困家庭学生和蒙古语授课学生资助制度。
(38)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发挥资源开发、项目建设、结构调整带动就业的作用。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完善金融、信贷、税收等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强化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建立企业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制度,落实企业空岗报告制度。推进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就业服务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失业监测统计制度,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到基层工作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健全就业援助机制,多措并举解决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
(39)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扩展投资和租赁服务等途径,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落实对基层边远地区教育、卫生和农牧业技术服务人员工资倾斜政策。改革扶贫资金投入方式和扶贫项目管理方式,建立精准扶贫机制,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地区群众增加收入。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
(40)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逐步推进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规范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盟市级统筹。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区内转移接续政策。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制,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健全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和个人信息查询制度。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完善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教育和临时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大力推进百姓安居工程,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各类保障性住房并轨管理。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
(4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深化旗县级医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流动与固定相结合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行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人事薪酬制度。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允许医师多点执业,社会资金可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优化区域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以药补医,理顺医药价格,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允许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蒙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完善投入补偿机制,加快蒙中医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全面推进平安内蒙古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42)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机制,构建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格局,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依法治理,建立运用诉讼、复议、仲裁等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坚持综合治理,强化制度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坚持源头治理,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和考评体系,理顺基层管理体制,在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牧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强化基层基础力量,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43)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分类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在机构、人员、财务、职能等方面脱钩。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和法律法规明确需要前置审批外,其他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将基金会、异地商会登记权限下放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建立公共财政资助和奖励社会组织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规范、等级评定等服务。依法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
(44)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平台,推进矛盾调处经常化、制度化、及时化。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畅通网上受理信访渠道,健全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和包案办理制度,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实行案件评查制度,加大依法受理、依法纠错、依法赔偿、依法救助力度。加强旗县级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45)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机制,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实行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健全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强化事故责任追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加强灾害风险管理,完善灾害损失监测、评估、认定制度,构建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互联网管理,落实自治区网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46)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在大力支持驻区部队完成国防和军队改革任务的同时,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机制。坚持社会生产寓军于民、人才培养军民互促、基础建设平战结合、综合保障军民一体,在经济建设中全面贯彻国防要求。加强军地联合应急体系建设。拓展军队保障社会化领域。深化国防教育改革,提升全民国防意识。健全国防动员体制机制,推进国防动员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平时征用和战时动员法规制度。深化民兵预备役体制改革。创新军转干部安置模式,完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和军人子女就学优待措施。建立健全军警民共建联防体系,强化边境管控,巩固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