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七、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法治进程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认真贯彻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快法治内蒙古建设进程,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30)加强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坚持、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健全地方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完善“一府两院”落实人大监督意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制度。加强执法检查,积极开展工作评议,依法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健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机制,发挥好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增强人大工作透明度,完善公民旁听常委会议制度。重视基层人大工作,解决基层人大履职中的实际问题。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和社会协商。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各民主党派委员会向自治区党委提出建议制度,深化党派合作与协商。发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研究出台推进协商民主的措施办法,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和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
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畅通民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规范基层重要事务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有机结合。
(31)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坚持依法治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立法听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公布制度,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形成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增强地方性法规可操作性。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执法争议协调等制度。合理划分行政执法职能,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司法管理机制,推动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32)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健全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制定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党政机关正职监督办法。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深入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等经济责任方面的审计监督。健全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广电子政务,加大网上公开力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八、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民族文化强区,增强文化软实力。
(33)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深化文化宏观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加快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推动党政部门与其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理顺关系,推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好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建立和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组建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完善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推进文化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服务规范,加强绩效评估考核。深化盟市、旗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加快理顺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体制。
健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体制机制。理顺互联网管理体制,完善基础管理、内容管理、行业管理以及网络违法犯罪防范和打击等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网络舆论工作格局。整合新闻媒体资源,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互动融合发展,建立现代传播体系,增强媒体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整合自治区新闻网站,建设盟市新闻网站,支持和保障重点新闻网站在新闻报道中的采编权、首发权。建立新闻例行发布制度和重大事件及时发布制度。严格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
(34)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鼓励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允许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与对外出版、网络出版,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支持各种形式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加强文化产品市场建设,培育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兴文化产品市场,鼓励开发文化衍生品,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在坚持出版权、播出权特许经营前提下,允许制作和出版、制作和播出分开。加强版权保护。建立多层次文化要素市场,健全文化资产评估体系和文化产权交易体系,发展文化资产交易市场。推进文化资本市场建设,促进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与文化资源有效对接。发展现代文化产品流通组织和流通形式,建设一批现代文化流通企业和文化产品物流基地。完善文化经济政策。
(35)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服务设施网络建设,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估考评体系,搭建公共文化数字化管理平台。
明确文化设施功能定位和管理责任主体,健全社区与机关单位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机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整合基层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设施,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推动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需求有效对接。
创新财政对公共文化投入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制度,支持民营文化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采购目录,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
(36)提高文化“走出去”水平。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对外文化交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和对外话语体系建设。支持有地方特色、民族特点的文艺院团、文化产品走出去,提升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完善文化出口扶持政策,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以参股、并购等多种形式走向海外。积极参与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增强文化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和地区文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