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三、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
(10)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清理、调整前置审批事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名称管理。改革企业年检制度,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
深化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城乡一体的现代流通体系。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流通主体,壮大流通产业,创新流通方式,有效降低流通成本。加快流通领域地方立法,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11)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激励作用的监管规则及方法,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创造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秩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投资活动中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自治区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全区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加强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监督指导。清理整顿现有执法队伍,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机制,减少多层多头执法。规范地方性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12)建立全社会征信体系。完善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用“黑名单”制度,保护诚实守信者、惩戒作假失信者。
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严格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准入标准,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
(13)完善资源配置和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市场配置矿产资源机制,规范矿产资源配置,强化资源配置监管,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坚持和完善按转化项目、环保要求和市场价格配置煤炭资源的制度,建立企业已配置资源但未履行相应责任义务的退出机制。
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能源资源项目开发权市场化运作机制。完善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
深化煤炭、天然气、水资源等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和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对煤制天然气实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对管道天然气实行门站最高限价管理。地方铁路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
加快推进资源资本化改革。支持企业依托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允许各类资本发起、参与、组建投融资平台。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股权融资,推动特色优势资源与资本市场深度融合。
(14)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争取国家在我区进行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改革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强化企业公共服务属性,增强企业自我投资和自我发展能力,保障电网建设适度超前。加快推进电力市场改革,探索实行网运分开的新模式,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竞价上网。完善蒙西地区电力市场多边交易机制,启动蒙东地区大用户直供电,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构建跨区域电力市场体系,促进电力市场在更大范围融合。完善鼓励清洁能源生产、使用的价格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长效机制,提高清洁能源接纳能力。
(15)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农村牧区土地产权制度,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对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有序推进入市交易。
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办法和程序,构建对被征地农牧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规范政府收储土地制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农牧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16)完善区域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各类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设立股权多样的地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动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发展普惠金融。加快发展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支持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贫困旗县、边远地区设立营业网点。探索涉农涉牧专项资金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式,支持发展融资担保,组建自治区再担保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农村牧区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扩大农牧林业保险覆盖面,组建农牧林业保险公司,建立农牧林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加快完善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多渠道开展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组建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搭建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平台。支持自治区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建立煤炭、化工、农畜产品等大宗商品期货交割库,运用现代交易手段提高市场定价话语权,规避市场风险。
加强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建立民间融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17)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大型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建设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实施重大技术创新工程,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的技术交易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和规律的运行机制。完善科研课题、项目、资金管理和科技奖励办法,设立协同创新基金,破除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以科研能力、创新成果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建立健全科技资源管理机制,推动科研基础设施依照规定对社会开放。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