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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2014年01月11日13:39   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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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6)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科学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健全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原则,保障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加快发展产权市场。推进不动产产权登记。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7)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自治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政府类投融资平台改组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提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能力。坚持进退有序的原则,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加大国有资本对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公共产品、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创新等公益性领域和企业的投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推进一般性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对供水、供电、燃气、路桥、公共交通等提供公益性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加大投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对一般性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转让、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市场化交易等方式实现股权多元化,降低国有股权比重。推动国有资本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放开竞争性业务,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积极推行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规范经营决策和企业管理人员职务消费。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国有资本投资经营责任追究。推动中央企业内蒙古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深化国有农牧场、林场剥离办社会职能改革,推进国有农牧场向乡镇化或公司化方向发展,经营型国有林场实行股份经营或合作经营。

(8)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除国家明令限制的行业外,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能源、运输、公共事业等领域项目建设。加快制定非公有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和污水处理等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铁路、公路、航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参与农牧业基础设施、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与国有资本享有同等待遇。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产权市场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壮大民营企业家队伍。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完善民间投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建立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税赋水平。

(9)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组建培育若干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企业集团。鼓励国有资本股权在交易平台上公开交易。加快竞争性领域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地方国有企业与央企、外企和民营企业联合重组,优化产权结构,实现保值增值。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

(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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